至於檢方認定鄭知悉廖俊松被監聽一事,鄭文燦說,起訴書指他因為2017年10月19日到2018年3月16日間經某公務體系人員告知而知悉廖俊松遭監聽乙事,而才有後續改變立場支持全區區段徵收及事後退款乙事,這不是事實。起訴書中這段論述不僅純屬臆測,沒有證據支持,且也嚴重違背常情。
鄭文燦說,他從來不知道廖俊松是否被監聽,更沒有看過譯文。檢察官在案件中也無任何舉證,我是從何管道知悉,知悉時點為何?
鄭文燦也對退款的事進行說明,他是在2018年5月21日晚間至廖力廷泉州街住處歸還廖俊松在官邸留置的袋子,原因是廖俊松一直沒有來,他才轉而找其子廖力廷聯絡完成退還。
鄭文燦指出,起訴書說他是知道廖俊松被監聽,因此才改變立場退款。但如果他確知監聽一事,而且還看過譯文,理應會知道同案廖力廷也是被監聽對象,那他怎麼還會親自與廖力廷聯絡見面嗎?
鄭文燦再指,起訴書引述廖力廷說法,說他知道廖俊松被監聽,再收受600萬政治獻金,這個說法不合社會常理,他並無收受600萬政治獻金。另外,起訴書說他是在2018年8月13日與廖力廷深夜偶然碰面後,他就帶廖力廷回市長官邸,將放在官邸的500萬、600萬現金共1100萬返還廖力廷,這些都不符合社會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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