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了2700天、立院三讀通過新法保護揭弊者 白要納入這部門藍反對 罰則、獎金一次看

2024-12-27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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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通過,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交下議事槌。(蔡親傑攝)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通過,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交下議事槌。(蔡親傑攝)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這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就承諾要通過的法律,等了2700天終於完成立法。民眾黨團原希望將公部門、私部門一併納入,不過國民黨團並不支持,在今日院會中也以棄權表態,而最終通過的版本範圍僅限於公部門、國營事業,另在罰則部分,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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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1條明訂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揭弊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

保護揭弊者不被以種種手段報復

第3條指出,本法所稱弊案,係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有犯罪或違法行為與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第5條也明訂所稱揭弊者包含公部門揭弊者及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其中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係指銓敘部公告之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團體或機構。

第8條則說明,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揭弊者揭發第三條所列弊案、配合弊案之調查或擔任證人、拒絕參與弊案之決定或實施,而對其採行不利之措施,像是解職、撤職、免職、停職、解約、降調,或不利之考績、懲處、懲罰及評定;以及減薪、罰款、剝奪或減少獎金、退休金;以及與升遷有關之教育或訓練機會、福利、特殊權利之剝奪;還有工作地點、職務內容或其他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之不利變更等,可依法提起救濟。

20241227-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通過,國民黨立院黨團表示慶祝。(蔡親傑攝)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通過,國民黨立院黨團表示慶祝。(蔡親傑攝)

第11條規定,除公務員將進行懲處外,非公務員身分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第15條提到,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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