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寫明揭弊者之揭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得依本法受有保護:一、所揭露之內容無法證實,但明顯虛偽不實或揭弊行為經受誣告、偽證罪緩起訴或判決有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所揭露之內容業經他人檢舉或受理揭弊機關已知悉,但案件已公開或揭弊者明知已有他人檢舉,不在此限。第21條明定本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給予揭弊者檢舉獎金
第18條也明訂,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揭弊者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雇主對於揭弊者依法令所得領取之檢舉獎金,不得主張扣抵。第一項獎金發給之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其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10。
對於《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藍白有共識,以公部門、國營事業為主,但民眾黨加碼,涉及資本額1億元以上事業,也就是跟私部門有關的6個條文也納入立法範圍,但國民黨團並不支持,在今日院會中也以棄權表態。對此,黃國昌先前表示,他理解並尊重國民黨團有自己的立場,不過民眾黨的價值立場會反映在這8票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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