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日前以未依規定辦理放棄中共國國籍為由,將具陸配身分但已卸任的南投前縣議員史雪燕回溯解除公職,並進一步清查發現全台有5名現任里長具有中國大陸國籍,要求主管機關依《國籍法》辦理解除里長職務,再度引爆對於「中國國籍」與「我國國籍」認定的憲法位階高度的法律爭議,也牽動了兩岸政治定位及統獨論述之敏感神經。
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國籍法採「單向」不對等的「雙重國籍」規範,即我國人民歸化外國取得外國國籍時,無需放棄我國本國籍;但外國人歸化成我國國民時,卻必須放棄他的原有國籍。這種不對稱的立法設計,易引發國內外雙重實務上的質疑,譬如很喜歡台灣而歸化我國的外國人,有些國家不准他的人民放棄自己原本國籍,有些國家則很難辦出國籍放棄程序,造成想歸化我國的外國人一直無法取得我國籍及身分證。故我民間才會不斷呼籲修國籍法改為雙向承認雙重國籍,以確保國籍法平等互惠的一致性。
另外,依據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中國大陸屬於我國領土的「淪陷區」,淪陷區的大陸人民受中共政權統治,不在我國治權範圍,故在我國憲法上稱為「大陸地區『人民』」,也就是在我國法律上,「大陸地區人民」雖是「我國人民」,但還不是我國「國民」,可以稱作是我國「潛在的國民」。但中華民國憲法既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地位,就當然不承認「中共國國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放棄法律是不合法存在的中共國籍。
因此,大陸人士若經合法程序來臺定居滿6年,並完成與其原大陸戶籍之註銷及兩岸兩會認證(海基會與海協會)後,即可取得我國身分證及我中華民國國籍,不須要放棄法律上不存在的中共國籍。換言之,所謂「中共國國籍」在我國法律概念中並不合法存在,因此法律上,無從談及「放棄國籍」的程序;此與一般外國人歸化時必須拋棄他原國籍的情況,截然不同。
再者,我國《國籍法》適用對象,是針對外國人及無國籍人之歸化及取得我國國籍的程序,順便兼及規定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有雙重國籍時,若要擔任公職必須放棄已經取得的外國國籍,但國籍法並未對「大陸地區人民」為規範,因為如上述我國憲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淪陷區人民,是潛在的我國國民、並非外國人,因此國籍法自然不須要針對大陸人民為歸化等規定。那麼「大陸人民」要如何變成「我國國民」呢?依照我國憲法授權規定,必須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來處理。即陸配在入境居留住滿6年後,得以在放棄(註銷)中國大陸原居住地的戶籍登記後,取得我國身份證,而且,在陸配取得我國身份證的同時,不待放棄,就使陸配的中共國國籍當然不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