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陸配入籍與里長入陸籍─陸委會先解決自己的違憲矛盾

2025-01-09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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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內政部與陸委會援引《國籍法》要求史雪燕必須放棄「中共國國籍」,即顯示內政部及陸委會把我憲法所定的大陸地區人民誤認為外國人,且未認清國籍法並未以大陸人民為規定對象,原因在於錯解中華民國憲法的兩岸定位與兩岸條例的適用範疇,已然有違反憲法及違法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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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國國民如該5個里長,若「反向」去新申請中國大陸戶籍、或進而取得中共國身分證時,情況則與陸配正相反,大異其趣。此舉等同承認並加入我方憲法所不予承認之中共政權體制,衍生背叛我國憲法之忠誠,而有危及國家安全的疑慮,但這仍然不是國籍法要處理的問題,而應直接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撤銷其公職資格並喪失其將來參選資格,以展現我國法律主權與對國家安全的保護機制。

此次內政部與陸委會針對情形正相反的前陸配史議員及5位里長,均一致採行以國籍法為解除職務的處置依據,雖是顯然錯解我國憲法、兩岸條例及國籍法的不當作為,急待改正,但也凸顯了我國法律在兩岸特殊關係下所面臨的制度性矛盾,也再度引起想支持外國友人歸化而連署對我國籍法「單向」雙重國籍規定的檢討聲浪,更隱隱然引動統獨論辯之爭辯。未來如何兼顧憲法體制、兩岸政治實況及國民個人權益,可能還需透過「修改憲法」與更細緻的法律及行政規定,才能使相關爭議獲得更為明確與周延的解決。

但筆者必須嚴正指出,不過,若真要放棄中共國國籍,在程序上的具體做法以及證明方式,在中共國同樣不承認我國國籍及不可能配合放棄他們國籍下,恐怕陸委會也不曉得該如何實施與驗證陸配放棄中共國籍的程序吧?套句佛家的話,回頭方是彼岸吧!正軌還是得回到修改憲法的民主政治途徑上,才是正辦!

至於聽說賴總統政府想透過提名大法官多數決的方式,以釋憲審判方式來達成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合法存在的外國,達成2岸是2個主權互不隸屬的國家即2個中國的目標。筆者認為這是不懂憲法的癡人夢話,因為司法權釋憲不可能去碰觸主權範圍性屬最高度的政治性爭議,這是自由民主國家的憲政通則,司法外於高度政治爭議,高度爭議政治問題應由三權中的政治部門即立法及行政2權,自行依照民主程序解決,筆者相信大法官不會去碰觸國家地位及其統治範圍的最高度政治課題,這是無庸置疑的!否則,就是革命,而革命就無法避免流血了!

*作者為律師,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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