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漢中觀點:也談阿北的羈押、交保又羈押

2025-01-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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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係如此,在互核前述法定之意旨,以及最高法院採量化方式所指,檢察官起訴門檻「應為『八、九不離十』(百分之八十,甚至更高)」之具體見解以觀。審視阿北之起訴書多達891頁及61萬之驚人文字量下,誠不知犯罪事實中關於證據清單中待證事項之起訴證據,是否已然合於起訴門檻?亦即證據清單內臚列之各該證據證明力,究應以全部及完整方式進行起訴門檻之量化計算!抑或先單獨就各證據之證明力獨立評價後,再進行全部綜合審酌其量化百分比,進而確認是否達到最高法院前揭之起訴門檻?已不乏耐人尋味,多所質疑!設若未達門檻之起訴,最終獲判無罪確定時,容不知應如何評價此般起訴?不諱言個人曾經為某知名人士擔任辯護人,在檢察官未達起訴門檻而大張旗鼓起訴,最後歷經一、二審均獲判無罪確定下,已歷經長達六年之折磨,始換來清白!此番痛苦,何人可知,無人可曉!孰知當初起訴之檢察官早因起訴有功,而獲得行政機關之獎勵與表揚,令人匪夷所思?!試想,人民對於自身如此之遭遇,豈不憤恨於司法?難道沒有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罪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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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民眾黨11日於自由廣場前舉辦「111拒絕綠色威權,還我司法正義」集會活動,支持者掛上柯文哲頭像的面具。(顏麟宇攝)
民眾黨1月11日於自由廣場前舉辦「111拒絕綠色威權,還我司法正義」集會活動,支持者掛上柯文哲頭像的面具。(資料照,顏麟宇攝)

三、偵查程序聲押與實體審判接押之落差

本件阿北在被搜索後接連遭受逮捕,乃至聲押,洵屬檢察官在偵查中之強制處分,並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第2、3項略)。」規定審認之範疇。事實上偵查中本以強大之公權力等強制處分,進行犯罪偵查等作為,尤其聲押部分,更是最為高強度之終極手段,其目的審查被告有無上述三款規定之情事。因此,羈押庭在審理有無羈押必要時,概以法定要件進行判斷及評價,用免被告逃匿無蹤或串證等情事發生,同時防免爾後之偵查、審判及執行等無以順遂進行。至於被告所涉實體上是否有罪,甚且是否合於最高法院所指起訴門檻之量化等,諒不得置喙,要屬當然!

反觀起訴時,檢察官已將偵查中所蒐集之各項證據(人證、物證或書證等)列入起訴書併送法院,此際當然含有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實質舉證之法定義務及責任。此時,受理案件之審理庭在接押時,已非如前述偵查中僅就前開第101條第1項所定單獨評價,而係參酌起訴之事實、證據清單所列之證據,乃至各該情狀之綜合研判,進而決定是否同意檢察官之聲請,也即不免進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之初探,再斟酌起訴時之全部卷證等情狀後,決定是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為裁定。若此偵查中之羈押,與起訴後審理庭是否接押,單就條文上形式觀察,似乎別無軒輊,然實際上有著相當程度之差別,不得不辨!凡此,絕非你一言我一語,各自解讀,在情緒性極端高漲下之謾罵所能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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