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文化預算刪減的憲法文化基本權危機

2025-01-2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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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預算法第54條及第70條等規定享有預算審議權,本次預算調整表面上具備形式合法性。然而,從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所揭示的多元文化保障原則,並依循實質法治國原則與比例原則觀之(司法院釋字第791號參照),此種預算調整的正當性仍有待商榷。特別是在文化基本法第26條明文規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教育基本法第5條要求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確保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權利的多重規範體系下,本次預算調整可能影響相關文化權利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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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觀察,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理由書第三段指出,立法院對預算案的審議權限應受權力分立原則的制約。當預算調整已實質影響行政權推動文化政策的核心功能時,即可能逾越立法權的界限(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本次預算案的審議過程中,關於預算調整對文化發展整體影響的評估機制,以及對各部會核心業務推動的影響評估,均有不妥善與過於武斷之嫌。

從憲法層級觀察,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應維護多元文化發展(憲法增修條文§10XI),並要求預算制度應以法律定之(憲法§169)。立法院雖享有預算審議權,但此權限仍應受到相關法律規範之制約。特別是文化基本法明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文化基本法§26),此次大幅刪減預算的作為,恐有違反該法之虞,規範衝突主要表現在三個層次: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明定「國家應維護多元文化」,此為國家義務的憲法委託。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明確指出,立法院的預算審議權必須受到權力分立原則的制約。當立法院透過預算審議權,實質上影響行政權推動文化政策的核心功能時,已經違反憲法委託的規範意旨。

其次,在法律位階上,文化基本法第26條規定「政府文化預算應逐年成長」。這項規定具有文化基本法作為文化領域基本法的特殊法律地位。大法官釋字第761號解釋指出,立法院對預算案的審議雖有形成空間,但應受憲法基本權保障之限制。本次預算大幅刪減,直接牴觸文化基本法的明文規定,構成法規範的實質違反。

從體系正義的角度觀察,本次預算刪減同時影響到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保障的原住民族文化權利,以及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4條確保的族語發展權利。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立法者負有維護少數族群文化權利的憲法義務,不得透過預算審議權的行使而實質剝奪這些權利。

就文化部預算而言,從原本擬刪23億餘元經協商後縮減至1%(約2300萬元),雖降低了衝擊程度,但仍將影響文化活動補助及藝文產業發展。依據文化基本法規定,政府應保障文化表現及參與之自由(文化基本法§7),預算之刪減恐將限縮此項基本權利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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