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兩則新聞吸引了筆者的注意力,一則是高雄殉職消防員蔡倍昇先生的公祭;另一則是南投縣命彰化山友葉生錦先生,負擔新臺幣兩百餘萬元空勤總隊救難費用。兩則新聞看似各自獨立,實則根源同在於全民對消防長久以來的忽視。
依照《文官制度季刊》第五卷第四期〈我國消防人員陞遷制度之研究 —以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為例〉一文,臺南市至102年5月為止,依據消防署針對臺南地區勤務量所做的消防人力配置評估,依員額設立基準高標應有 2,388 人,低標應有 2,074 人,惟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現有消防人員僅 874 人,不到低標的一半。在勤二休一的狀況下,目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外勤人員每月上班與備勤總時數竟高達 480 小時。換言之,一名臺南市政府消防隊員需服務 2,000 位市民,人力配置比率為 1:2006,整體而言遠低於美、日等先進國家(如洛杉機 1:1055、香港 1:735、東京 1:731、芝加哥 1:547、紐約市 1:519、新加坡 1:925)。六都之一臺南市如此,則本次處罰葉錦生先生與命其負擔救難費用的南投縣,其消防人力設備的短缺恐怕只會更過。這樣的狀況,說是消防人員玩命、偏鄉民眾是次等國民並不太過。
消防相關事務既長期受全民忽略,地方政府自然有「開源不易,節流為先」的思考,南投縣、臺中市等地方政府對登山者積極處罰,施以世所罕見的管制強度,當是從此思路而來。固然相關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跟憲法揭示的原則頗多扞格,例如平等原則(為何獨苛登山者?)、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登山保險與支付空勤總隊出勤相關費用內在合理關聯何在?)、比例原則(在臺灣登山失敗的代價何以必須重過斷人手腳、侵害他人性自主權?),這些部分已有眾多先進為文批評,相信當事人經歷漫漫訟途後,終會獲得救濟,筆者狗尾續貂且止於此。筆者倒是想要從事實面著手,期待大家把重點放在消防員極其惡劣的勞動環境,不要誤以為在臺灣山難頻發,切莫以為「登山救援付費」是沒有缺點的多數立法例,「登山救援付費」反而會傷及救援人員。
首先,「臺灣的山難算不算多?」要回答這樣的問題,不宜以歷經長期戒嚴的過去臺灣統計數據作為指標,筆者想以日本的統計作為指標。依據日本警視廳平成29年的<平成29年における山岳遭難の概況>統計,日本在平成29年的山難生件數是2583件,相較<風傳媒>報導,國內各地消防機關獲報的大小山域意外待援事件,近年平均則是185件,考量兩國人口差距,則臺灣的山難絕不能算多,與其說臺灣山難多,不如說臺灣人對消防不如日本人重視,更何況日本警察還承擔相當山難救助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