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岸最後一哩路 離岸風力電網併聯路迢迢
離岸風電發展迄今,眾多爭議均圍繞在是否可確保順利購售電的命脈-電力網-如期如量的完成。敝人之前也曾經撰文(高銘志觀點:電網併聯保證才是離岸風電國產化及在地化的關鍵)強調併網議題之重要性。
近來政府也針對近期引發開發商關注的重要評論《陳立誠觀點:重大內幕消息─台電評估棄綠電30%》,除透過台電網站回應外,另有一標題名為《上岸最後一哩路 電網併聯亮起來》之新聞報導,加以回應。但政府在該篇文章當中的回應,再度呈現出「雞同鴨講」、「不懂法律規定」的狀況外現象。
政府與開發商在行政契約下的權利義務顯然不對等:經濟部包贏契約
日前政府要求開發商應在八月十五日前繳交行政契約並完成簽署工作。而行政契約的條款規定,顯然引發開發商的反彈。對此政府的回應似乎僅強調因為目前增加了很多不可抗力因素,故這樣就已經對等了。
「對政府契約遭到業者質疑,負責推動政策的能源局長林全能解釋,不會以不對等的方式強迫廠商配合…,「同樣地,廠商簽行政契約,我們也保留很多不可抗力因素」。」《上岸最後一哩路 電網併聯亮起來》
經濟部官員的這種說法,顯然是沒有讀過自己所制訂的相關規範或契約範本。
首先,行政契約本身的規範內容,只要光看架構,不用看內容,就一望而知極為不對等,簡直就是:「經濟部包贏契約」:在經濟部公告之三部行政契約範本(「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遴選契約書範本(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完工併聯)」、「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遴選契約書範本(中華民國一百一十至一百一十四年完工併聯)」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競價契約書範本」。)當中,一看架構,就知道從頭到尾,都幾乎只有乙方(開發商)需要這個,乙方需要那個,甲方(政府)的角色,就是指定乙方做這個做那個。在甲方(政府)幾乎沒有負擔任何義務的狀況下,甚至還有契約條款,要求乙方萬一違約,甲方還可以跟他要求違約責任及主張權利。這樣的契約安排到底哪裡對等了?
其次,政府佯稱給廠商的恩惠,如特別增加了很多不可抗力的部分,讓開發商可以多一些緩衝的空間,但這些恩惠,老實說跟合約對不對等的判斷,並無關係。而更恐怖的魔鬼細節,就是藏在下述不應歸類為「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而當中有些事由,有些根本就是很常見是「可歸責於政府」之事由造成計畫完工拖延,但在這裡,似乎不准開發商主張為不可抗力。言下之意,就是若相關政府單位審查期間一拖再拖,責任都是業者擔,業者必須為政府的拖延受過?甚至民眾抗爭與漁業權補償爭議,都是全權由甲方(政府)片面做認定,政府簡直包贏,這樣到底哪裡對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