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必要管台港澳條款」 財政部:我爭取以亞銀會員入亞投行

2015-06-29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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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投行29日上午於北京舉行基本章程簽署儀式,依據章程規定,台港澳若要申請加入恐須透過中國,財政部對此表示,該條文是針對香港,台灣不要自己對號入座。(美聯社)

亞投行29日上午於北京舉行基本章程簽署儀式,依據章程規定,台港澳若要申請加入恐須透過中國,財政部對此表示,該條文是針對香港,台灣不要自己對號入座。(美聯社)

亞投行(AIIB)29日上午於北京舉行基本章程簽署儀式,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會員國開放成員申請資格,然而章程中卻有被視為「台港澳條款」之規定,台港澳若要申請加入恐須透過中國;對此,財政部官員表示,該條文是針對香港,台灣不要自己對號入座,「我們沒有必要去管那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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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今日簽署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 第3條的成員資格指出,「銀行成員資格向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開放」;對此,財政部隨即發出新聞稿,表示我國會爭取以亞銀會員身分申請加入,而以WTO國際慣例、各方所能接受的「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名義為底限,接下來將與亞投行多邊臨時秘書處進行聯繫,掌握新成員審議程序、協定生效日期及申請加入方式及時程。

然而,第3條第1款及第2款卻指出,亞銀成員若未能在《協定》生效前成為成員(第58條),則必須經理事會多數投票同意後,依亞投行決定的加入條件成為亞投行成員(第28條);第3款則是「不享有主權或無法對自身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申請方,應由對其國際關係行為負責的銀行成員同意或代其向銀行提出加入申請」,被外界視為「台港澳條款」,亦即台港澳若欲加入,必須由中國代為提出申請。

對此,財政部負責官員表示,3.3條文針對對象為香港,就連沒參加的澳門都不適用,並不能被視為「台港澳條款」。該官員指出,由於香港一開始參與亞投行時便很明確是附屬於中國,該條文是針對香港而訂,既然亞投行已表明對亞銀成員開放,台灣就和其他亞銀成員平起平坐,應依3.1或3.2申請加入,不須要自己對號入座,「我們沒有必要去管那個條文」。

雖然財政部官員認為我方應依3.1或3.2條文申請加入,不過根據3.1條文,由於台灣並未在生效前成為成員,而在《協定》生效、正式運作前,亞投行並不接受新成員申請加入,因此即使在10國完成批准,並依國際慣例交總部所在國保存,且成員認股不少於總股本的50%的「正式生效」前仍難加入,台灣若仍有意申請加入亞投行,能走的路恐怕僅剩下3.2條的表決一途,與享有絕對否決權的中國強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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