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述二案例不難看出,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與MOD間的緊張關係,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以將頻道「下架」或「移頻」為籌碼,令頻道不敢上架MOD平台,或給予MOD平台差異之節目內容(例如移除熱門時段之熱門節目),無疑將涉及是否有違平台間「公平競爭」的議題。
「潛規則」若破壞公平競爭,有法可管?
禁止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及限制競爭行為,是公平交易法上重要議題。依據NCC於107年8月7日公布之「107年第2季有線電視訂戶數」統計資料,凱擘集團、中嘉集團、台灣寬頻集團、台固集團及台數科集團目前於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市場中市占率約75%,如此寡占之市場結構,使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具有相當市場力,且除對頻道業者具有垂直之相當市場力外,對於競爭平台(例如MOD)亦具有水平之相當市場力,系統業者之舉措,往往造成限制競爭之效果,可能發生限制競爭之態樣,實包含公平交易法第20條所定各款之情形。
公平交易法第20條對於限制競爭行為之禁止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五、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如事業遭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其行為確實有限制競爭之虞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命該事業限期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有線廣播電視法亦對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得為垂直及水平之限制競爭行為設有規定,該法第37條第1、2項明訂系統經營者應制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3項則規定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節目業者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傳送平台事業」(依據NCC 106年1月16日通傳平臺字第10641001210號函,所謂「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包括屬於電信法上固定通信業務之MOD)。
由上可知,無論公平交易法或有線廣播電視法,均為主管機關(包含公平會及NCC)就前述「潛規則」為調查、管制之法源依據。
媒體平台的公平競爭,竟成為執法三不管地帶
公平交易法第6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第2項)本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部會之職掌者,由主管機關商同各該部會辦理之。」亦即,公平會為此等通傳業者間之限制競爭案件之主管機關,而若涉及NCC之權限,則應會商NCC辦理。公平會與NCC即曾於2010年間曾就通傳相關事件關於公平交易法之適用及分工作成如下協調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