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NCC」)2018年4月24日新聞稿指出,民視公司與凱擘、台固、TBC旗下共24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間授權金爭議懸而未決,雖幾經NCC介入協調,但調處會議所協調之臨時授權期間僅今年度4月30日,即將屆期。由於民視公司所經營之民視新聞台等頻道,有廣大收視群眾,為避免民視公司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間之授權金,於臨時授權期間屆至前仍協商未果,使民視公司所經營之頻道於該等有線電視系統「下架」而影響觀眾閱聽之權益,NCC乃於2018年4月25日作成決議,命民視公司與該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於4月30日前完成協商,倘屆時仍協商未果,該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亦不得將民視斷訊、下架,並應持續提供臨時授權至協商完成為止,否則將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3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1條規定,分別裁處相關系統及頻道商。
此項爭議其實導源於凱擘公司於2017年宣布放棄頻道代理業務後,原本由凱擘相關企業浩緯代理的民視公司,並沒有循其他頻道業者(如東森等)所採之模式,另尋代理商與系統業者洽談授權事宜,而是自己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洽談授權。而民視公司所提出之授權條件為,將其所經營之「民視新聞台」、「民視第一台」及「民視台灣台」包裹授權。
相對而言,凱擘公司等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於調處會議,主張民視新聞台上架中華電信MOD平台時,已取得相關授權費用,因此認為民視應調降授權金,而民視公司所提出包裹授權之條件,亦有爭議。就此,NCC副主委表示就民視公司僅提出三頻道包裹授權作為授權條件之作法,將函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意見。
雖截至目前為止,公平會似尚未對NCC之函詢作成函覆。但於公平交易法之觀點,民視公司堅持三頻道包裹授權,此種作法似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疑慮,且此有前例可尋。
公平會於2000年間,即曾對當時從事頻道代理業務之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裁處450萬元罰鍰(請參2000年6月27日(八九)公處字第108號處分,該處分並受行政院臺八十九訴字第36433號訴願決定所維持)。裁處之理由為年代公司銷售「ERALIF-E」、「TVBS-G」、「ERASPORTS」、「TVBS」、「TVBS-N」頻道節目時,其所定「簽購辦法」中,單一頻道節目購買價格與購買全部頻道節目價格相同,致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不可能依自身需要選擇購買頻道節目。且依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頻道節目統計資料,1999年11月間,年代公司所有五個頻道節目之市場普及率均達百分之97以上,且均名列頻道節目普及率前20名,而具「相當市場力」,乃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之重要交易相對人。從而,公平會認定年代公司之「簽購辦法」足以限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選擇購買單一頻道節目之意願,其訂價方式導致強制搭售之效果,而排擠其他頻道節目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交易之機會,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之規定(即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5款「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