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察官以被告辯稱曾要求暫避停頭城站檢查一節,核與證人即頭堿站站長林OO及列車長謝OO證述:被告係以列車上有人誤乘為由要求臨停頭城站一情不符,因認被告避重就輕,而有勾串證人之虞。經查,證人頭城站站長林OO係證稱因無線電不清楚,請問是否乘客誤乘要求停車,而非被告主動以乘客誤乘要求停車。且證人即列車長謝OO亦證稱:「司機其實不知道到底有無人誤乘,有無人誤乘這件事,只有我知道,且我沒有跟司機說,所以不清楚他為何要這樣說,值班站長就跟他說調度員不准臨停頭城站,所以列車動力還是時有時無的前進。」核與列車司機不會與乘客接觸之理相符。是檢察官以前情認被告有勾串之虞,容有違誤,亦無足採。
四、末查,本案被告業已自承業務過失,且與本案相關之列車長、站長、服務員、巡視員、列檢員、調度員等均經檢察官調查結證在卷,且相關車速表、行控對話錄音檔亦均扣案,其餘行車之通聯證人亦均有紀錄可供查證,至本件事故之詳細肇因,亦可由專業鑑識人員為專業之鑑定解說,乃被告應無串證之虞。至檢察官所指逾二百名乘客尚待接受調查,既非被告友性證人,更要無與被告串證之可能。另被告為鐵路局運轉副主任,有固定住居所,本件業務過失造成重大死傷憾事,尚有鐵路局及其他保險公司可擔負賠償,檢察官僅以被告將來可能面臨高額民事追償,即認有逃亡之虞,容屬臆測,亦無足採。是本案被告雖涉過失重嫌,惟檢察官以串證及逃亡之虞聲請羈押、禁見通信,乃無理由,不應准許。惟被告既有過失重嫌,惟尚無羈押必要,爰命以新台幣五十萬元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