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出軌釀18死悲劇,宜蘭地方法院今(23)日表示,尤姓司機承認,列車因動力問題行駛到宜蘭境內大溪站附近,將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關閉,但他明知關閉後,需在下一站打開,卻稱因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ATP打開;地院認為確實涉有業務過失。
出事的普悠瑪6432次列車,21日從樹林站出發,行經雙溪站、大溪站、宜蘭站、羅東站,要進入新馬站時,發生出軌意外。地院指出,尤姓司機在大溪站因感覺列車加速時動力異常,關閉ATP,卻未依規定在下一站宜蘭站重啟ATP。
地院查出,該普悠瑪列車從羅東站離開2分鐘內,時速不斷提升,因早已關閉ATP,到近新馬站月台彎道才急煞,導致列車翻覆,死傷慘重。地院說明,新馬站月台彎道,速限為80公里,16時48分列車過彎時速為140公里,旋即肇事。
ATP 列車自動保護系統
全名為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也稱列車超速防護系統,台鐵各車種全都裝有ATP。該系統作用,簡單說就是列車超速時,會自動煞車。當列車超過速限3公里時,系統會自動煞車減速;超過5公里時,會緊急煞車。
法院聲明稿全文如下: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OO於駕駛普悠瑪號,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以下簡稱ATP)時,因列車已無ATP接收感應器監控車速,司機員更應注意其車速度不得超速,並隨時為煞車準備以避免危險。詎其於途經宜蘭境內大溪站附近時,因感覺列車加速時動力異常,經關閉ATP後,係以手動、目測方式駕駛列車,復未注意列車進站及過彎時應符合速限規定,竟將列車加速至約時速140公里之高速,而導致列車於同日下午4時48分許,在新馬站附近無法過彎而出軌,全車翻覆,造成乘客18人死亡,另致使180人以上分別受有輕重傷,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第二項之業務過死罪嫌,被告避重就輕,有勾串相關證人之虞,有事實足認其有逃避刑事追訴、躲避民事求償而逃亡事實之虞,本件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爰提出聲請羈押被告。
二、本件合議庭訊問被告後,認相關證人之證詞及被告自承其因列車動力問題,於行至大溪附近,本應即將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關閉,亦明知依規定關閉ATP須於下一停靠站再行打開,惟其因一直與調度員通話而未再將ATP打開確有業務過失。且查被告於本院供承列車自瑞芳始,列車動力異常,車上之刻度與儀表及實際車速均不符,故其即未再查看車速儀表,逕拉刻度控制車速,惟以刻度仍生降速及提速之情狀,顯已無從逕以刻度為車速之依據,況其自承平時即有觀速之訓練,而新馬站月台為一大彎道,且速限為80公里,其縱拉82~83公里,依卷附車速表可知於事故前之16時45分,該列車車速直線爬升,於46分達120公里,47分時達140公里,至48分仍為140公里,旋即肇事,是自羅東站離站在2分鐘內之時速不斷提升,應顯而易見,被告自應能注意,況其既已關閉APT,失自動偵測、煞車之輔助,並知前有月台大彎道,更應早為因應舉措,詎至近月台彎道方為急煞,致列車翻覆,死傷慘重,其有過失嫌疑重大應堪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