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管理辦法》,屏東縣政府不僅針對地層下陷區之綠電設施申設,訂定相關審查門檻,還利用了內政部授權,訂定了地目變更的「回饋金」條款。
根據《管理辦法》,屏東縣政府要求地層下陷區綠電業者,實收資本額必須達2億元以上,且負債不得大於實收資本額4倍,申請籌設之發電裝置容量,至少應達20MW以上。換言之,如果以1公頃綠電設施裝置容量1MW計算,開發面積至少應達20公頃。
該辦法規定,綠電設施建置,若涉及到農業用地變更,依據《農發條例》規定,應繳交「回饋金」。除此之外,該辦法又同時授權屏東縣政府,得與綠電專案輔導業者訂定行政契約,業者依據契約承諾捐贈一定比率金額,至屏東縣「綠色能源產業發展基金」,額度由屏東縣政府定之。
由於屏東縣是第一個針對地層下陷區之地目變更,訂定回饋機制的縣市,上述做法也引發了南部縣市的討論。
台南縣政府官員表示,台南市境內地層下陷不利耕種區,總面積僅200多公頃,先前推動「綠能專區」,綠電業者提供給市府的「回饋金」,依據《農發條例》必須使用在農業用途,因此,台南市政府將上述財源,用在支應農地管理、農地變更業務的約聘僱人員薪水。
地方自訂回饋金 經濟部憂「一隻羊剝二層皮」
農委會企劃處處長蔡昇甫表示,屏東縣針對地層下陷區的綠電設施,訂定自治條例,並且以行政契約方式,由業者承諾捐贈一定比率金額予縣政府,應該是屬於「自願性質」,屏東縣另外成立綠電基金,應該屬於地方自治的範圍。
不過,經濟部官員認為,《電業法》針對公民營電廠回饋地方,有訂定「促協金」機制,在《電業法》修法後,能源局針對「促協金」,分配給中央政府、縣市、鄉鎮市與地方公民團體等利害關係人之比率,目前還在與各界協商階段,除非是依據《農發條例》所訂定的法定回饋,否則,各縣市政府未來若針對太陽能等綠電設施,逕行訂定「促協金」以外的回饋機制,恐怕會衍生「一隻羊,剝二層皮」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