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這個社會同性戀才是大宗,那麼異性戀的你也應該被強迫喜歡同性嗎?人生而不同,本來就不應該強迫別人和自己成為一樣的人。所以我一直想不透也無法諒解,為什麼有一群人如此地反對同性戀及彩虹運動。
直到,我看到「台灣同志運動聯盟」對於彩虹中「紅色」的定義。
「紅色:廢除惡法,性權就是人權(完整全文請見台灣同志運動聯盟官台灣同志遊行的主張與訴求-【六色彩虹宣言】,以及維基百科彩虹旗 (LGBT)條目)我們主張廢除箝制自主性愛、違反人權的三大惡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刑法第235條。不再以偽稱的「妨害善良風俗」、「保護兒童青少年」、「掃除猥褻」之名,濫行反人性、違憲、侵犯人權之實,讓包含LGBT在內的性少數、青少年、成人自主的性愛不再被污名,不再生活於惡法壓迫的恐懼之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
利用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已於104年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應為指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