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象中過去女性應徵住院醫師,受到的待遇普遍還比現在友善,若有女同事請產假,其他人把她的值班時數分掉就好,現在就有可能行不通了。」一名女醫師強調,其實產假還好,關鍵在育嬰假,而隨著觀念改變,現在男醫師需要請育嬰假者也大有人在;又明年9月起,住院醫師將全面納入《勞基法》在即,醫院管理者的觀念勢必要有所改變。
嘉義基督教體系戴德森醫療企業工會理事長趙麟宇解釋,依《勞基法》規定,女性勞工生育依法除得請休56天的有薪產假外,另勞工無論男性或女性,父或母其中一方在子女3歲前,還可向雇主請休育嬰假,最長期限可達2年。
理所當然的權益 「看得到、吃不到」
惟多數人可能不知道,以實習醫師為例,雖其早已適用勞基法,但受限實習期間,無論參與門診、開刀房實習(又稱跟診、跟刀),或接受醫學專業課程訓練,均有相當高的時數門檻,且因事關未來病人安全,半點折扣都不能打,所以,實習醫師目前就算請育嬰假,最長也只能請4個月。換言之,前述一般勞工視為理所當然的權益,對實習醫師來說,只是「看得到、吃不到」。
在住院醫師不適用《勞基法》的年代,招牌愈大的醫學中心,對住院醫師的選擇愈是精挑細選、萬中選一;且一旦被錄取者,無論性別是男是女,在院內眾多主治醫師、醫學院大P(professor,教授)面前,自當有事弟子服其勞,且保證隨call隨到、鞠躬盡瘁,哪管什麼血汗、爆肝,也再所不惜。
一名已執業十多年的女醫師就說,在女性住院醫師普遍「女的當男的用」,甚至比男性更加任勞任怨的前提下,醫院上自老闆、下至科主任,自然都沒有「嫌棄」女性住院醫師的道理,「以我的親身經驗為例,我就是在住院醫師受訓期間請產假的;也正因如此,雖然56天產假已經很短了,但我還是假沒休完,就回醫院上班了。」
《勞基法》決定修法將住院醫師納入後,為國內醫院生態掀起了巨大的改變。部分醫院經營者剛開始雖有微詞,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因為未來在一旦住院醫師被查獲工作超時,不但院方會被罰款,背上漠視員工與病人安全的罪名,還可能會因此影響下次醫院評鑑的成績。
所以,現在新聘住院醫師就算自願爆肝超時工作,院方很可能也不敢接受,除非當事人能夠更徹底、決絕的承諾:我的生命中除了工作,還是只有工作…。
問題來了,難道只有女性醫師才需要請育嬰假嗎?答案顯然不是的!事實證明,近年國內各行各業依法請休育嬰假的男性勞工人數,都有逐年攀升的趨勢。由此可見,所有資方們,都應徹底改變有可能請產假或請育嬰假,是女性勞工「原罪」的觀念,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創造和諧、有效率的工作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