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十月十八日投書《核四廠址不符合美國核管會廠址規定,應立即廢除核四》一文 ,原能會終於在25日以新聞稿回應「對於作者所提核四廠相關地質問題,本會將進一步暸解後,展開後續調查及研究工作」;一個月時間過去了,不知道原能會之調查進度為何?聽原能會核管處人員說尚未有任何進度。至今台電不敢公開以新聞稿回應我的投書,請問台電公司為何不敢出來面對核四廠區內、外活動斷層之問題 ?
記得2013年2月初,法國前核安署署長Mr.Lacoste訪台在台大發表公開演講,當時由中華民國核能協會理事長潘欽教授會議主持會議兼翻譯;演講後我問了問題,其中一個問題是「核四廠二個反應爐相距197公尺,但在二爐間有一斷層寬約50-70公尺,如果在法國,這樣能取得運轉執照嗎?」,潘卻說斷層之英文他不知道無法翻議。前些時候遇清大葉宗洸教授,我邀他就核四地質辦一場辯論會,葉說他對地質不了解。由以上兩例子可以看出《台灣學核工者對台灣之斷層及地質知識非常缺乏》,所以他們才會認為台灣之核電廠可以安全運轉。
因而在以核養綠公投前一周,將「核四廠址不符合美國核管會廠址規定」之重要地質資料公開,如果以核養綠公投通過核四重啟,將是我國北部國土災難的開始。
民國69年由台電開發處主辦鹽寮廠址第一期地質探查,在枋腳斷層通過之台地上,尋找可供碳十四同位素鑑定法的有機物試樣;所獲取的試樣,經送往美國Krueger Labaratory鑑定,結果有一樣品約30,500年。
依據美國聯邦法規編號10CFR Part 100 Appendix A ;「核能電廠地震與地質選址準則"中能動斷層之定義之一,為三萬伍千年內地表附近至少曾發生過一次錯動者。」枋腳斷層應被認定為能動斷層。
依據經濟部102年4月核能議題問答集第39頁:「核四廠選址是根據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 1975年頒佈的核能電廠選址準則,規定廠址半徑 8公里內不得有長度超過 300公尺之活動斷層。1998年美國核管會重新修定上述選址準則,保留廠址半徑 8公里內沒有活動斷層規定,但取消活動斷層長度限制。」而枋腳斷層距核四第一、二號發電機廠房之最近距離為1公里,以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的核能電廠選址準則,核四廠址根本不能作為核能電廠之建廠廠址。
依據八十三年元月由中國地質學會完成之「核四廠場址及鄰近地區之地質複查及評估」期末綜合報告,圖4-2.5中所述之低速帶其實等於破碎帶就是斷層, 一號反應爐與二號反應爐其爐心間距離約197公尺,斷層帶寬度50-70公尺佔了二反應爐間之大部分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