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涉犯殺警重罪而被判死刑的鄭性澤,去年向最高檢察署第23次請求提起非常上訴,當時才剛上任的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本案偵辦過程確實存疑,有必要重新審理,因此在去年8月聲請非常上訴,但於今天(28日)遭最高法院駁回。
2002年1月5日晚間,鄭性澤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KTV喝酒,羅不滿坐檯小姐不夠,在包廂內開槍示威,豐原警分局偵查員蘇憲丕與同仁火速趕赴現場,蘇衝進包廂斥喊卻身中3槍倒地,支援警力立即開槍壓制,當場將羅嫌擊斃,蘇送醫後仍宣告不治。
警方在包廂內共查扣4支手槍,鄭性澤接受訊問時,一度自白看見羅打中蘇1槍,自己再上前朝倒地的蘇補了2槍,而在場同夥也有2人證稱看到鄭開槍;然而鄭與2名證人事後均翻供,並反控警方刑求逼供,但最高法院不採信,鄭於2006年遭判死刑定讞。
廢死聯盟與冤獄平反協會認為,鄭性澤當年腳受槍傷送醫,事後卻發現多了眼部驗傷紀錄,明顯遭受刑求逼供與疲勞訊問。此外,鄭性澤在台中高分院歷經3次審判,其中洪耀宗、江德千及劉登俊3名法官曾在2003年判決鄭性澤應處死刑,案經最高法院2度發回後,竟又分到洪耀宗、江德千及劉登俊這組法官負責審理,在2005年又再度判決鄭性澤有罪,很明顯這3名法官審判未予迴避。
顏大和去年接任檢察總長後,受理鄭性澤第23次提出的請求,認為警詢筆錄不能當作有罪證據,法官漏未查明鄭性澤在醫院被檢察官訊問並自白認罪的內容,是否因承辦警員在場戒護,心裡仍受恐懼壓迫而違背自由意志。
此外,法醫與警局鑑識組長都認為羅男胸口槍傷是第1槍,且子彈擦過心臟動脈應已立刻斃命,因而無法再對蘇男開槍。顏大和卻認為,法官漏未查明法醫的見解有無科學證據佐證,且未查明鑑識組長有無鑑定彈道的專業資格與能力,上述理由均可能影響判決正確性,有再詳查、審理之必要,因此於去年8月19日為鄭性澤向最高法院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歷審已仔細查明法醫與鑑識組長的專業資格,2人的證詞係出於本身專業而非臆測。此外,鄭性澤從醫院被押解回警局,接受檢察官第2度偵訊時曾翻供否認殺警,代表他在檢察官面前有自由陳述的能力;由此可見,他在醫院被檢察官第1次偵訊內容未違背自由意志,可作為有罪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