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於台東縣卑南鄉杉原海岸,台東縣政府BOT的「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2012年12月經台東縣府於第7次環評會議宣告「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結論,准予美麗灣復工。居民為此先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環評審查違法」及「撤銷復工處分」等兩件行政訴訟,其中法院於2014年10月認定環評審查違法,判縣府敗訴;10日又以准予復工的行政處分,是以該環評審查為前提,已經失去合法性基礎,自屬違法行政處分,應予撤銷,二度判決台東縣府敗訴。
台東縣政府於2004年批准杉原海水浴場投資案,遭環保團體與當地居民抗議,環保署於2007年至現場查核確認業者違法開發,要求台東縣府命令業者停工並補做環評。然而縣府卻未命令停工,只補做環評且通過,2008年環保團體提起美麗灣案第一次行政訴訟。
纏訟多年的美麗灣案,經2012年1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台東縣府「環評審查違法」,撤銷縣府第五次環評審查會議「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結論」定讞,並命美麗灣停工。不料台東縣府不理會判決結果,重啟環評程序,並於同年12月第7次「密室環評」中再次通過「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結論」,美麗灣公司據此申請復工,台東縣府於2013年3月同意。當地居民與環團為此先後提起這2件行政訴訟。
針對環評審查違法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去年10月審結,認定台東縣府第7次環評審查會中有縣府的官員,應迴避未迴避;且環評審查做成有條件通過的結論,是「假有條件通過之名,行規避第二階段環評審查之實」,因此撤銷縣府環評結論,判居民勝訴。事後美麗灣案已停工至今。
10日下午法院又對撤銷復工處分進行宣判。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認為,台東縣政府核准美麗灣公司復工,是以先前第7次環評公告的環評審查結論為前提,其後續所准予的復工行為,是本件開發案的同一部分,不宜將兩者切割,應作同一判斷。因此既然該環評審查已經被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定為違法(目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則以該環評審查結論為前提的復工處分,也失去合法性基礎,應予撤銷,再次判決居民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