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力攻擊事態法修正案》則是新增允許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存立危機事態」。所謂「存立危機事態」,指「與日本關係密切國受到武力攻擊,日本的生存處於明確危險境地,民眾生存、幸福、自由權利受到威脅。」
換言之,未來如果美國等「關係密切的他國」遭受武力攻擊的情況被認定為「存立危機事態」,日本就可行使集體自衛權。日本自衛隊後方支援以及基於聯合國維和行動(PKO)的任務和活動範圍,也將隨之擴大。
那麼日本到底在什麼情況下會行使集體自衛權?日本政府舉出兩種事例:在朝鮮半島「有事」時護衛美國艦船;在中東荷莫茲海峽(Strait of Hormuz)被施放水雷時進行掃雷。荷莫茲海峽連接波斯灣和印度洋,是全世界最重要的原油運輸管道。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19日凌晨回應表示:「由於歷史原因,日本在軍事安全領域的政策動向一直受到亞洲鄰國和國際社會高度關注。日本國會表決通過新安保法案,是戰後日本在軍事安全領域採取的前所未有 的舉動。日方近來加緊強化軍事力量,大幅調整軍事安全政策,與和平、發展、合作的時代潮流格格不入,已經引發國際社會對日本是否要放棄專守防衛政策和戰後 所走和平發展道路的質疑。我們鄭重敦促日方切實汲取歷史教訓,認真傾聽日本國內和國際社會的正義呼聲,重視亞洲鄰國安全關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在軍事安全領域慎重行事,多做有助於促進本地區和平穩定的事,而不是相反。」
南韓外交部發言人也敦促日本政府堅持和平憲法精神,以對地區和平和穩定有利的方向透明地予以推進。發言人並指出,新版《美日合作防衛指南》明確規定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時須尊重第三國國家主權,涉及朝鮮半島安全和南韓國家利益的問題必須得到韓方同意。
日本安保政策的變遷
日本自衛隊成立於1954年7月,成立之前日本國會表決通過禁止將自衛隊派往海外的決議,之後很長一段時間,自衛隊的運用一直極為有限。
1991年的波灣戰爭是這一路線的轉折點,當時的海部俊樹內閣以「國際貢獻」的名義,派掃雷艦在停火後的波斯灣進行掃雷,首度向海外派遣自衛隊。1992年《聯合國維和行動(PKO)合作法》通過,日本向柬埔寨派遣陸上自衛隊。
在北韓積極研製飛彈的背景下,日本1999年5月制定假想朝鮮半島「有事」時為美軍提供支援的《周邊事態法》。此外還增加了在日本「有事」時應對的《武力攻擊事態法》。
2001年9月美國「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爆發後,日本制定了《反恐對策特別措施法》,海上自衛隊在印度洋為美國艦船等提供補給。2003年美國入侵伊拉克,日本陸上自衛隊2004年在伊拉克進行支援重建的任務。
2012年重新掌權的首相安倍晉三,繼設立國家安全保障會議(NSC)、制定《特定秘密保護法》之後,廢除基於「武器出口三原則」的禁止武器出口的政策,修改規範自衛隊和美軍職責分工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強化日美合作關係,也讓自衛隊的海外活動獲得更大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