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明顯有魚目混珠的嫌疑,因為連署文引用的函釋,連「教育部」、「勞動部」後來都一致認為該函「不具有通案效力」,並且要求各學校還是要個案認定,不可以一律認為不是薪資,而拒絕納保。(參教育部103年1月24日臺教高通字第1030003685號函)
4.財務困難,就不用幫員工納入勞保嗎?
連署文另提到「各校目前開始遭受少子化時代的衝擊,學生人數降低即代表學校收入減少,是 以面對此一現實狀況,預留學校規劃財務之時間與空間實有必要。學校不是營利機構,也不能任意調高學費來增加收入。設若遽爾實施,恐造成公私立學校在健全學校財源等考量下,將會大幅刪減獎助學生工讀之人數。此一結果,學生處境最為不利,對於清寒學生維持就學機會更是平添荊棘。」
然而,「財務困難」並無法作為排除納保的理由,因為勞保條例、勞基法從來也沒有以「財務困難」作為排除納保的理由,如果可行,所有民間企業也都比照辦理,這樣合理嗎?
如果大學認為自己要負擔的保費過重、不合理,認為保險級距有問題,而應該與勞動部溝通級距的調整,藉以調整保費負擔額度,但並非完全拒絕負擔保費。
各大院校經營學校不易,但與主管機關、員工之間的溝通仍應本於誠信、真摯、公開,誠實扛下自己法律上的責任,不宜語帶威脅、論理含混不清,否則校園永不可能有和諧的一天。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