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郵購、網購購買商品能享有「7天鑑賞期」保障,但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案,「在通訊交易情況下,有合理例外情事者,將合理例外於7天鑑賞期。」14日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表示,規定商品界限過於模糊,未來可能造成更多消費糾紛,更嚴重衝擊網購市場。
6大類商品 不適用7天鑑賞期
修正案中「合理例外情事者」由行政院規定。而根據近日行政院著手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草案,內容為使用網路、電視、廣播、傳真、型錄、報紙、傳單通訊交易方式下,將有6大類不適用7天鑑賞期。其中包括了易於腐敗、保存期限短的生鮮食品、解約時即將逾期報紙、期刊或雜誌、客製化商品、啟封後影音商品、電腦軟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買錯蛋糕、訂錯雜誌 只能含淚接受
根據《中央社》報導,針對部分商品以網路、電視等購物將不受保障,消基會董事長陸雲表示,以後用網路、電視買蛋糕沒有7天猶豫期,萬一消費者拿到不合預期的蛋糕,也只能含淚切了。消基會副董事長游開雄表示,報紙、期刊或雜誌也被排除,但如果消費者是長期性訂購,但在第一次收到商品時,就發現不符需求,應有權利在下期寄發前解除契約。
女性消費者在實體店面購買內衣時,大部份內衣都是可以試穿的,而是穿過後內衣,依然可以販售給下一位消費者,這沒有損及業者權益。消基會副秘書長徐則鈺表示,針對新增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包含內衣褲、刮鬍刀等,政府應清楚說明「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