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表示,為避免立法措施可能無意中限制言論自由及基本人權,AIC要求對於任何現有法規、準則及誠信原則,均應作廣泛解釋,盡可能提供充分且具實質意義的意見表達機會,並讓台灣政府、非營利組織、產業及其他多方關係人均可共同合作,共享創新想法。
AIC說,台灣多次被無國界記者組織、自由之家等機構評為亞洲最自由的國家之一,排名高於新加坡、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南韓、日本等鄰近亞洲國家,如此成就歸功於台灣一直以來持續堅守的民主價值,以及其對於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的長久維護。
AIC也表示,雖然不實資訊是一個高度複雜及重要的議題,但AIC成員在協助他國政府的經驗非常豐富,AIC已準備好協助台灣政府實現創造一個更安全、更美好網路世界的決心。AIC期待能有更深入的討論機會,確保在此議題的合作上,能有最公平和諧的結果。
「馬尼拉中介責任原則:中間人應免於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
為避免侵犯言論自由,行政院說明,在「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最重要的參考依據,即為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根據「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中間人應免於對第三方內容承擔責任」、「沒有司法機關命令,不得要求對內容進行限制」以及「內容限制請求必須清晰、明確,且依照正當程序」、「法律、內容限制命令,和實務做法必須通過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的檢驗」、「法律、內容限制政策,和實務做法必須遵循正當程序」、「透明度和問責機制必須建立在法律、內容限制政策和實務做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