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源自管案爭議,監察院二份調查報告見解迥異,一份著重遴選程序資訊揭露課題,另一份著眼教育部監督大學自治事項權限範圍,惟共通點皆凸顯教育部角色的進退兩難。
環顧世界主要國家大學校長選拔制度之設計概可分為三類:
選舉及任命兩階段制:校長經學校理事會選舉產生後,交由政府任命。優點在尊重教授治校理念並可兼顧學校為政府創辦之事實,任命權於官方。
董事會遴選產生:校長由董事會遴選並任命,基此校長辦學乃對董事會負責。此制度特色之一並認為校長遴選為專業,過程中可聘請顧問協助,且遴選過程不重公開透明,以避免對候選人造成莫大壓力。
政府派任制:將大學定位除是學術機構外,更肩負國家高等教育政策貫徹與執行之行政官僚體系功能,故校長人選雖經ㄧ定程序推薦或考評,最終決定權在政府。
簡言之,愈強調政府對教育事務之管控,其對大學校長選拔之影響力愈高,反之則愈重視大學本身的主體性,爰制度設計利弊互見,端視社會對大學校長角色定位與期待。
回顧我國國立大學校長選拔制度之演進,從最早派任制,走向二階段制,學校遴選二至三人後,再交由教育部擇聘之,然當年最大爭議在教育部最後圈選之人選非學校首選,故至大學法再次修正時,將兩階段改為一階段制,由學校組成遴選委員會,教育部佔五分之一席次,已兼顧官方意見之參與及表達。依此脈絡,現行體制倘過程無疑義,教育部理應尊重遴選委員會之決定,發聘僅似形式性代表國家對校長賦予重任。
作為處理管案的第三任教育部長,現實上前兩任所為必然得概括承受,然從葉部長的發言可見其試圖將爭議拉回程序瑕疵補正來解決,畢竟瑕疵確實存在,難要求教育部視而不見,但目前難就難在教育部與台大間互信基礎蕩然無存,學校認為已補正,卻顯非官方所要,此僵局實有待雙方再次釋出善意,化解歧見。制度是人在運作,長遠來看,適值教育部全面啟動檢討遴選制度之際,希借鏡此案社會集思廣益,建立符合國情又能禮遇賢才之遴選制度。
*作者為教育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