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厚生勞動省30日召開學者委員會,針對《兒童福祉法》保障年齡進行討論,與會委員指出,按照法律規定,孩童僅能在孤兒院(日本《兒童福祉法》改稱「兒童養護設施」)及寄養家庭待至18歲,但有許多孩童離院後,難以自食其力,導致兒童貧窮問題日趨嚴峻,認為應將保障年齡提高至20歲。
《朝日新聞》報導,針對是否要調高《兒福法》的保障年齡,北海道大學研究所教授松本伊智朗在會中表示:「應明訂保障年齡,而非以是否需要援助就個案判斷。」也有委員指出,去年曾有一名女高中生,因無法確定畢業後是否能繼續與養父母同住,只好放棄校方推薦的大學。委員認為,若將18歲以上的青少年納入保障範圍,便能減少上述問題。
日本《兒童福祉法》第35條規定,原則上僅有18歲以下的孩童能寄住在養父母家及孤兒院內,部分特殊情況則允許延至20歲。據厚生勞動省調查顯示,於去年3月高中畢業的1721名日本孤兒院童中,僅有231人(13%)在4月以後繼續留院。
日本《民法》第5條規定,未成年人(未滿20歲)在處理法律相關事務時,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東京都內一所孤兒院的理事長表示,有許多孩童因家暴入院,根本無法仰賴其監護人協助處理相關法律行為。這名孤兒院的理事長曾經代替監護人替離院的孩童們處理公寓、手機等相關契約。理事長還指出,許多離院孩童初入社會,無法適應工作,也不清楚如何管理儲蓄,導致繳不出房租等情況,因而向他請求金援。
一名委員對調高保障年齡提出質疑,表示:「有必要持續援助全部的孩童嗎?」另一名委員則指出,隨選舉年齡下修至18歲,未來成人年齡恐將下修至18歲,若將《兒童福祉法》保障年齡調高至20歲,未來是否還要繼續援助已滿18歲的「成人」?學者委員會預計於年內針對調整《兒福法》保障年齡、社會保育等做出報告書,並上呈厚生勞動省,以此做為修法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