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如果公投不與全國性大選同日進行投票的話

2018-12-2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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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公投法實施後,今年投票公投綁大選反而造成許多人在對公投案不了解的情況下並不了解。(示意圖,陳品佑攝)

新制公投法實施後,今年投票公投綁大選反而造成許多人在對公投案不了解的情況下並不了解。(示意圖,陳品佑攝)

今年九合一選舉總共有10件公民投票案與各級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投票,投票結果投票率最低的公投案為54.51%(深澳電廠公投),投票率最高為55.89%(台灣正名公投),這10案的平均投票率為55.23%。在今年新修公投法公布前的六次公民投票,其投票率分別為42.2%(強化國防)、45.1%(與對岸對等談判)、26.3%(討黨產)、26.1%(反貪腐)、35.8%(入聯公投)、35.7%(反聯公投),六次平均為35.7%,修法前後的投票率落差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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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16次公民投票全部都是與「全國性選舉」同日投票,不是跟總統選舉、就是跟立法委員選舉,再不然就是地方綜合性選舉同日辦理投票。為何前六案與後十案都與全國性選舉同日投票,但卻出現約20%的投票率落差?其主要原因在於公投的制度改變了,當遊戲規則改變時,選民的投票行為、政黨的動員力道、贊成或反對團體的投票策略也隨之改變了。

在「舊制」公投法(2003-2018)公民投票案的通過或否決門檻,規定於舊制版本的第30條第1項:「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同條第2項規定:「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所以,在這樣的制度規則下,如果是「藍綠對決」或是國民黨與民進黨「政黨對決」的公投議題,「反對方」只要消極不投票或是鼓勵不投票,那各該公投案要通過的機會就會降低。這也解釋了為何第1案到第6案的公民投票僅有約35%的投票率。

「新制」公投法(2018年公布施行以後)關於公民投票結果通過與否的制度丕變,新版公投法第29條規定:「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同條第2項規定:「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也就是說若有一公投案,該次投票的投票率僅有25%,這25%全部為有效同意票,沒有不同意票,那該案就會通過。正是因為通過的門檻較低,所以公投案贊成與反對團體,都會積極督促群眾踴躍出門投票,會用單純的總數對決來贏得公投的勝利;而在正反團體都積極動員之下,投票率往往會高於「舊制」的公投投票率。

但是,我國過去這16次公投,皆為大選與公投同日舉辦的情形;若未來大選與公投脫鉤,這樣將會從「數字累加的對決」再度回到「投票率的對決」。

以東奧正名公投來說,有多少人在乎這個公投的意義?核食公投有多少人到了投開票所後才知道有這項公民投票?2008年「返聯」跟「入聯」這兩件公投是什麼碗糕?能吃嗎?今年10項公投案有55%的投票率,筆者認為這是「虛胖」的數字,多數人到投開票所是要投選舉票,多數人不是為了公投而專程抵達投開票所。所以建議中選會或是國內各主要政黨,應設計大型「民調」問問台灣老百姓是否會為了公投在星期六放假日專程去投票。有了民眾是否會前往投票的比率數字後,再研議大選與公投是否脫鉤?若要脫鉤,那投票率以及有效同意票的比例是否做進一步的調整?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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