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專欄〈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遭到《獨立評論@天下》下架的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丞儀,就他的主張再次提出說明表示,彈劾案最有意義的地方在於它並不是單純地去阻止一項政治行為,而是對於政治行為的規範意義進行整體評價,而民進黨完全不打算提出彈劾,表示在政治的可課責門檻上,連追求責任政治的動機都無,而在野黨什麼都不做,甚至連國會調查權也不行使,那就是打假球。
黃丞儀表示,他的文章儘管遭到下架,但是已經在其他網路媒體流傳,並引起一些討論,有人認為以目前的國會生態此路不通,有人質疑「馬習會」哪有嚴重到需要彈劾,卻也有人主張更激進地告發馬英九觸犯外患罪,種種南轅北轍的意見,反映出臺灣社會對馬習會這個重大的政治議題,基本上沒有共識。因此,他以十點說明,進一步闡釋他的主張(以下為十點說明的全文,取自黃丞儀臉書):
1. 彈劾總統和彈劾一般官員不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款規定:「立法院提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至於一般官員則是由監察院來進行彈劾。
2. 對於總統的彈劾,是一種混合了政治權力和司法權的設計。它不同於「罷免」單純是政治力(立法院加人民投票)的發動,也不同於「內亂外患罪」的訴追,純粹是司法權的空間。
3. 但是,什麼事由可以構成對總統的彈劾?憲法並沒有明文規定,這必須留給政治部門和司法部門共同來判斷。作為政治部門的立法院發起,作為司法部門的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來審理。之所以要由政治部門來發動,在制度設計上就是認為總統的行為必然違反了多數民意代表認可的正當政治行為。但是,是否多數人認為不正當就真的不正當,還要交由司法部門的憲法法庭來判斷,做成判決。
4. 這種設計兼具了政治代表性(畢竟你是要去挑戰一個民選總統的行為)以及規範上的合法性(不單單是大家不認同,而且還是在憲政層次具有行為的可責性),是一種很特殊的制度。因為彈劾一旦成立,就會讓總統解職,因此必須兼顧正當性和合法性的雙重要求。不像內亂外患罪,只要行為違法、具備可責性就可以成立。也不像罷免,只要多數人民同意就可以成立。因此,也可以說彈劾是最符合憲政共和主義的權力課責機制:除了要具備(國會)民主多數外,還必須有(司法者)審慎的思考和判斷。在重大政治爭議上,這種作法可以避免司法追訴的嚴厲對立構造,也不會像罷免需要進行大規模的群眾動員。
5. 我們不妨換一個情境來思考馬總統決定和習近平會面的這項政治行為。如果在冷戰時期,美國和蘇聯還在軍事對峙狀態,美國總統忽然宣布三天後將在芬蘭和蘇共總書記進行政治破冰,並宣稱這是冷戰以來首次政治高峰會。(或者更接近台灣的狀況,是媒體在前一天先爆料,社會大眾才知道。)你覺得美國的輿論界會如何評價這樣的舉措?三天,如何讓國會有更充分的知情管道?三天,如何讓美國民眾知道總統將會在高峰會上做出什麼樣的宣示?而在這之前,到底還有多少秘密外交?(但我也沒有說要「全都露」,請先冷靜一下,再繼續看第六點。)什麼?外交是總統的權限?沒錯。但那並不代表什麼事情都可以隱秘,都變成總統愛怎樣就怎樣。去年還說張顯耀可能是「共諜」,那今年秘密安排馬席會的人員有多少應該被當作「共諜」?你可以去想想,為什麼美國總統尼克森在水門案當中差點被國會彈劾?法律技術問題就不多說,有興趣的話,請去看司法院出版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憲法判決選譯第四輯,United States v. Nixon。(這則判決恰好是我在十二年前翻譯的。)政治上,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全國人民都已經不信任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