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偵辦海關收賄瀆職一案,高雄地院10日部分審結,前中興分局〈現改名高雄關稅局〉業務二課課長吳明聰為護航業者快速通關,長期收受賄金,總金額雖不到6萬元,他卻因不肯認罪遭判14年刑期、褫奪公權5年,全案仍可上訴。
雄檢於今年2月起訴吳明聰等13位關員,其餘12位關員為郭志峰、李信良、李源興、李建模、林正順、林定諭、林承賢、林清昌、林俊銘、徐國雄、謝柏毅、蔡明憲,皆因在偵查中認罪且繳回收賄所得,在檢方建議輕判下,均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獲判2年刑期,並宣告2年緩刑。另外,涉嫌行賄的業者吳震煌等6人則獲判6月至2年不等,均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書中指出,東南亞民生物資進口貿易業者吳震煌,不願因過關時程長久而延宕交貨日期,或是在查驗時因搬運貨物而造成貨品受損,自2007年起至2012年期間涉嫌行賄海關關員,藉此規避繁縟的過關手續。
吳震煌遭疑委由同事行賄負責驗貨的關員,以每張C3〈必驗〉進口報單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賄金通關。收賄的關員則在扣除5至6成的賄款金額後,將所剩賄款轉交驗貨課課長、股長。此外,吳震煌也遭控在進口二手機器、汽車零件等貨櫃時,唯恐貨物內裝品項繁雜,將在查驗時耗及過長的時間拖延交貨日期、有損營收,自2008年9月起以每只貨櫃3000元至1萬元不等的對價關係,將款項以現鈔形式放在驗貨員的工具袋中行賄。
據了解,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時任中興分局業務二課長吳明聰對指控罪行矢口否認,辯稱是檢方押人取供;但在合議庭審訊時,吳震煌指稱至少3次當面交付2萬元給吳明聰,而且當時適逢台北關員呂財益貪污案爆發,吳明聰惶恐不安之餘,曾在2011年8月期間將賄金2萬元交付同事,並轉手退還吳震煌。檢調同時也在監聽同案被告時,蒐有「吳明聰會收錢」 等對話情資。
高院法官認定吳明聰收賄款項雖不足6萬元,但其收賄事證明確,仍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14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