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刑法227存廢與利弊

2015-11-14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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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屆同志同志遊行,巧妝群像(陳明仁攝)

第13屆同志同志遊行,巧妝群像(陳明仁攝)

最近,同志大遊行中出現了「廢除刑法227」 (與未滿16歲兒少合意性除罪,刑法227通常罰成年人,雙方或多方都未成年會適用「兩小無猜條例」) 的聲音,出現在遊行隊伍藍隊的宣傳車上。此舉引起一些人們產生恐慌,廢除刑法227是不是就廢除了兒少性侵罪?年齡不設限,不就變成性侵不設限?信望盟與護家盟等反同勢力更趁勢大做文章,以此作為攻擊同志運動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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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方認為刑法227「保護過度」,認為其著實小瞧了兒少的自主性,並成了對兒少性自主的否定。況論判定的標準也過度粗糙,滿16歲的前一天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情,讓人能夠有如神靈附體般的擁有對性「合意」的能力呢?之前不行為何之後不行?之後可以又為何之前不行?那19歲與15歲的小情侶,他們因相愛而「嘗了禁果」,難道也要用國家刑法,大刀闊斧地將其拆散並懲處嗎?

廢除方還聲稱兒少的性,是因為承受了「污名」,才會被加以禁止。然而,污名的古代意義是「烙鐵所留下的一個疤痕」,是一種烙印,也是痕跡或傷口,就像被釘在十字架的傷痕,象徵了嚴重的懲罰與苦難,更是很嚴重的罪,兒少的性被視作是道德淪喪、不可饒恕的「貪淫」之罪。只是廢除方的人們,當中誰是真心為了兒少權利,盼望其情慾不再被污名;誰又是認為兒少都已犯了貪淫的念頭,所以可以降低成年人恣意使用兒少的性之惡與成本,這便是相當難以分辨的。

畢竟人們對廢除刑法227的恐懼,並非憑空而來。縱使在理論上,刑法221(強制性交)和222(加重強制性交),就足以規範兒少性侵,無需刑法227畫一條年齡的線,當成「是否(有能力)合意」的標準。但我們的法院常對於「從嚴」認定,導致說只要「沒有不同意」或「有同意」,無論是否「資訊充足」、「權力對等」、「受到保障」,都常被認定為「合意」,便適用刑法227。所以,目前刑法的規定與司法實務運作的結果,會導致刑法221與222「保護不足」,成了現今兒少性侵防治中最大的瓶頸之一,才會有於2010年9月25日在台灣掀起的「白玫瑰運動」。也因此在此前提之下,刑法227才會成為兒少性自主的一種保障。

某些廢除方還有種很可笑的說法,認為既然教育界現在常會說,我們要鼓勵孩子去嘗試、勇於犯錯,從錯誤中學習,跌倒也沒關係。就像學騎腳踏車,可以從跌倒、受傷中學習;或像學用菜刀,可以從割傷中學習。聲稱性暴力也是一種性教育。荒謬!性暴力可不像是「自己跌倒」或「自己割到」,而比較像是「別人惡意騎車撞你取樂」與「別人惡意拿刀砍你取樂」。我們必須知道,暴力未必能夠成為教育,就像我們現在都在推廣「反體罰」一樣,更何況性暴力一點教育意義都沒有。這種說法更犯了「譴責被害者」的問題。過去說,女人被強暴是因為裙子穿太短、半夜在外面跑;現在說,覺得被強暴被傷害,是因為性意是沒有被開拓,應該把性暴力當成性教育,甚至去感謝強暴犯。難道我們也要感謝詐騙集團、毒油業者啟發我們對於財物與健康的豁達與重視嗎?受害者者能夠走出傷痛自我成長是件好事,欠缺資源協助也是事實,但這都不能用來正當化加害者不需要被追究懲罰。社會現狀根本可以說,審判優勢者的性的是司法,審判弱勢者的性的則是優勢者的性,還一樣難逃(優勢者主導的)司法追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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