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黃姓女子於2011年接手父親的豆芽菜工廠,為求豆芽菜賣相好看,學父親長年使用保險粉(低亞硫酸鈉),用以漂白並保鮮豆芽菜,2013年經胞兄檢舉送辦、罰鍰6萬元後,仍不知悔改再犯,經胞兄2度檢舉,最高法院認定黃女明知故犯,於13日依《食安法》判處11月徒刑,需入監7月,並追繳犯罪所得11萬元,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黃女與父親共計賣了30多年的黑心豆芽菜,每日出貨約800台斤,直到2013年遭胞兄檢舉,經苗栗縣府稽查,裁定黃女罰鍰6萬元,並警告不得再犯。判決指出,黃女以1公斤保險粉加入10噸到15噸清水稀釋,浸泡豆芽菜約2分鐘後撈起,可保鮮防腐並提升潔白賣相,銷貨對象為傳統市場菜販或小吃店。
下游顧客反應賣相差 黃女一錯再錯
黃女跟工廠羅姓員工遭處罰後,起初遵守規定,不再使用保險粉泡豆芽菜,但被顧客反映賣相差,要求要買像從前一樣的白嫩豆芽菜。黃女從2014年3月起故技重施,但2014年4月2度被胞兄告發,檢方搜索工廠銷毀700台斤經漂白豆芽菜,將黃女、羅姓員工,以及明知豆芽菜經漂白,仍購買轉賣的餛飩店江姓男老闆,皆以違反《食安法》與詐欺取財罪嫌起訴。
黃女依違反《食安法》判處11月徒刑,需入監7月,並追繳犯罪所得11萬元,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而黃女被控詐欺取財部分,法官認為下游菜販知情,但為避免究責,故皆作證辯稱不知黃女使用保險粉,判黃女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