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道裡面經常有幾個人在擺攤,當然這是違法的。有天,我路過的時候,看到警察伯伯從對面入口走進地下道。當然,擺攤的年輕人迅速拿起他的東西,飛也似的就跑了起來,很快就消失不見了。剩下一個很老的老婆婆,她動作很慢,慌慌張張地收拾她的東西。後來警察伯伯走向她,我還在替她緊張的時候,警察伯伯走過去幫她收東西,然後扶她起來,然後老婆婆就慢慢離開。
所以我從小就對警察印象蠻好的。我想大家逛夜市或東區時,應該也都看過這種場面,警察來了,也不會去追小販。基本上跑不快的就真的會被開單,但是跑走了我想警察也不會去為難你。小販不偷不搶,只是做做生意,但是畢竟,有錢租店面吹冷氣的話,應該也沒人想在外面吹風淋雨晒太陽吧?
但是,如果要用嚴格的法治的角度來觀察這件事的話,這位熱心的警察伯伯的行違反了法律,因為他的工作責任之一,就是要執法、要給違法的小販開罰單。堅持法治的人可能會說,警察扶婆婆起來很好,但是不應該不開罰單。嚴格來說,這個警察的行為違反了法治的精神,因為他沒有依法行事,而是只憑著自己的道德判斷行事。
你覺得呢? 警察應該堅持開這張罰單嗎?
故事(二)──黃河裡的鼻屎
我之前曾經在國外某公司短暫上班。該公司的薪資及津貼的package都還不錯。在該公司上班,讓我見識到「人治」的好處。是這樣的──
這間公司開出來的福利條件之一,就是在契約期間,可以給我們吃飯、通勤、洗衣等的一些生活津貼。我們與公司的契約上寫的是,在就職期間 (某年某月某日),可以領某個固定數字(oooo元整) 的吃飯、交通與洗衣津貼。我本來以公司會直接給我們實際金額等值的卡片,或是在某些合作單位消費時,可以記同樣價值的帳,等。但在實際的執行時,和我原來想的有一點點不一樣。
在新訓時,公司就告知我們,他們會直接把這金額一半的現金給我們,然後告訴我們過一陣子會再發放另一半的現金(給錢不囉嗦,真是太棒了!)。但是,由於公司要報賬、節稅等等,需要我們呈上相同金額的發票,等等。我們當然沒什麼意見。然後公司又補充說,其實什麼發票都可以,不一定要是吃飯、通勤、洗衣項目,因為他們當地人知道實際上吃飯通勤洗衣應該是拿不到發票的。
某同事舉手發問: 「那我去健身房的會員費用,如果跟他們要發票,公司可以抵稅嗎?」老闆的答案是,只要是發票,什麼費用都可以。只是要報賬、節稅而已。就算發票不是你自己花的錢也可以,唯一的要求,就是發票的抬頭要清楚寫下公司完整的十幾個字還加括號的名稱。你朋友的媽媽買LV願意幫你要發票,上面抬頭寫下公司完整的名稱的話,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