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典蓉專欄:頂新啟示錄──你修你的法,我判我的案

2015-12-05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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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對頂新案的判決引發爭議,朝野立委對於是否要再修改食管法,也針鋒相對。(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彰化地院對頂新案的判決引發爭議,朝野立委對於是否要再修改食管法,也針鋒相對。(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這次頂新劣油案的一審判決,各界關注的多是彰化地方法院及彰化地檢署的法庭攻防,但可別忘了,還有個徒勞可笑的角色-立法院,也被重重打了一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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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過去6年修了7次,終於在頂新案彰化地院一審見了真章,這套嚴刑峻法不但無法為民意快意恩仇,甚而,經過這次的實戰經演練後,該法未來要防杜不肖商人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追根究底,問題究竟出在那裡?

彰化地院受命法官此次判決雖然引發民怨狂潮,唯其如此,受命法官敢於堅持「無罪推定」原則反而贏得不少肯定;然而,在頂新飼料油案中,比「無罪推定」更關鍵的一件事是,究竟何者為罪。很顯然的,法官認定的罪與罰、和立法行政部門當初的修法意旨,可說是大相逕庭。

102年修法,不用「危害人體健康」就可課以刑責

食管法連連修正,可說是愈修愈嚴,但就課以刑責而言最關鍵的一次,是在102年6月修法,針對食安法第15條中凡有「攙偽或假冒」、或是「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一修法最大的調整是,過去要對被告課以刑責,須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的要件,但修法後完全不須要件,只要有攙偽等行為,就可以課以刑責。此一條文之後又修了兩次,但結構未變,只是愈修愈嚴,徒刑從3年、5年到7年,罰金從8百萬到8千萬。

如此廣泛的修法表面上形同佈下天羅地網、形同免除檢察官的舉證責任,結果卻是慘遭彰化地院的迎頭痛擊。彰化地院在判決書的認定部分,開宗明義就談此一修法,並且區分出「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亦即,不需要有「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要件的,就是所謂的「抽象危險犯」,在學理上稱為「立法上推定之危險」,尤其在複雜的現代社會中,為了預防風險,現代刑法常會制定大量的抽象危險犯。

彰化地院堅持 個案審判時仍需有實質危險判斷

但彰化地院認定,擴大危險刑法之適用,顯已跳脫法益保護原則及謙抑原則,模糊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之界線,因此縱為抽象危險犯,仍須建立在可能發生實質危險的基礎上,在個案判斷必須做實質的危險判斷,否則恐怕有違法治國的原則,並有侵犯人權之虞。

可以說,彰化地院認定頂新是否有罪時,仍是適用立院102年修改前的法律,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是「致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更何況,彰檢之前對頂新案中大幸福公司油品來源搜證並不全,最後當然是一敗塗地。

另一個可笑角色是立法院,這幾年的法形同是白修了,以立法院經常膝蓋式反應的修法,被忽視也是剛好而已;只是,法院和國會對於刑法是否如此廣泛適用顯然有疑義,尤其是,未來法院如果都採取必須是「具體危險犯」的觀點,立法院再怎麼修法,可能還是「你修你的,我判我的」。在這樣的時刻,立法院與其盲動修法,還不如靜下心想想,是否聲請釋憲,讓大法官討論一下,這樣的預防式刑法,是否真的侵害人權。

否則,比食安還潰爛的是,經過修法亢奮及判決激憤,人心一再跌宕起伏波動,人民長久下來對司法或國會都不會有信心,這樣的危機不是任何人痛罵幾句民粹就可過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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