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知道,針對台大校長遴選延宕案,監察院已經兩度發出糾正案文,其中即已闡明,大學校長遴選人事權,屬大學自治範圍,教育部「重監督、輕自治」思維顯有不當。教育部在台大遴選校長一案中,不但自行擴張解釋法務部針對《行政程序法》之函示,主張適用《行政程序法》;然而,針對相同事實,在陽明大學校長遴選案中,教育部卻說:「《行政程序法》對迴避規定雖設有規定,惟就國立大學校長遴選,應優先適用『國立大學校長遴委會組織及運作辦法』所定之迴避規範」。如此主張不一,神經錯亂的說法,如何讓人信服?我們還可以相信政府的公信力嗎?
當初《大學法》的修正,主要就是修正大學校長遴選為「一階段遴選」,從此不再疊床架屋、多所掣肘。從修法的理由:「改採混合一階段遴選,由教育部與大學共同組成遴選委員會……不僅尊重學校自主……真正落實超然獨立之遴選精神。」顯見修法的目的,乃是在於讓大學校長遴選,朝向大學自主的精神來發展,讓該法成為提升高等教育的尚方寶劍,而今卻是淪落成一黨之打手們隨順心意、但憑意識形態是否採用的雞毛撢子,豈不悲哉?
眼看著2020年的總統大選即將來到,要是再讓現在的執政黨繼續執政下去,如此顛倒是非、張冠李戴的狗屁倒灶事情,絕對只是有增無減,可以不慎乎?這時候,突然真心覺得九合一大選之前,曾經有候選人喊出「拒投民進黨,台大有校長」這個口號,如此看來,還真是貼切呢!
*作者為國中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