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從七金人到追殺比爾,管中閔豈能輕易就任台大校長

2018-12-2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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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教育部長葉俊榮教授召開記者會,對延宕已久的臺灣大學校長核准案「勉予同意」,並且要校方3個月內提出遴選程序瑕疵報告云云;而若教育部認遴選有所謂「瑕疵」,又怎能任意核准?既核准,又要校方自承瑕疵,不是自相矛盾?。(資料照,蔡親傑攝)

作者認為,教育部長葉俊榮教授召開記者會,對延宕已久的臺灣大學校長核准案「勉予同意」,並且要校方3個月內提出遴選程序瑕疵報告云云;而若教育部認遴選有所謂「瑕疵」,又怎能任意核准?既核准,又要校方自承瑕疵,不是自相矛盾?。(資料照,蔡親傑攝)

經過500天長期等待,終在2018年尾,教育部長葉俊榮教授召開記者會,對延宕已久的臺灣大學校長核准案「勉予同意」,並且要校方3個月內提出遴選程序瑕疵報告云云,雖然叫好不斷,然筆者容有其他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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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初仙逝的李敖之先生,曾介紹《七金人》電影之劇情:智謀過人的教授與美女助手,聯合各有專長的五位人士,合計七人偷竊鉅額金條;當其餘五人興高采烈地想就地分贓,結局仍以失敗終結,片尾,教授微笑撿起地上兩塊金條,並稱:「這回,我得到啟示,下此必定成功」。李敖之先生,向來引經據典,鮮少以電影為例,並要觀眾好好思索。

試問:此番台大校長折衝,誰是金條竊賊?何人學到經驗?恐各執一詞。正面言:此回經過500天煎熬,適逢執政黨縣市長大選敗局,或可作大學自治與行政法學,和民心向背的參考。反面言:若教育部長可以歷任三位,單純行政不作為,即可吹毛求疵,讓大學校長職位束之高閣500日,只要政治風向不變,可撲天蓋地,曲法玩法,含沙射影,聲討管校長,此種「學界門神」與「國家機器」的結合,食髓知味,恐再重演。無論如何,正如《七金人》的啟示,我們法律人與學界,也從管校長事件,好好上了一課。

或問:人家都核准了,律師怎還杞人憂天,唧唧歪歪?依《行政程序法93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等語,就行政處分是否得附加限制,定有明文。再者,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245號》其意旨認為:「行政處分相對人對該處分之附款提起撤銷訴訟時,行政法院自應先審查該附款之容許性,再就其有無具合目的性、不正當之聯結、違反一般法律原則,審查其合法性。」等語,著有明文。

20181224-教育部長葉俊榮針對台大校長聘任風波召開記者會,表示決定勉予同意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陳品佑攝)
20181224-教育部長葉俊榮針對台大校長聘任風波召開記者會,表示決定勉予同意管中閔擔任台大校長。(陳品佑攝)

回到本次葉教授俊榮,葉部長所提「勉為同意」,其附加條件「台大必須就遴選瑕疵在3個月內提出報告」云云,是否有貓膩與伏筆?行政處分僅有核准,沒有啥不乾不脆的「勉予同意」,字眼非法律用語,此其一。本件法律未明文規定,台大必須就遴選過程作報告,且該報告亦非實行該行政處分內容所須,亦不符合上開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此其二。依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意旨,本次教育部前開「三個月報告遴選瑕疵處理」附加條件,不但欠缺附款容許性,更難謂合乎目的性、行政法一般原則(如:誠信原則)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此其三。且若台大報告認為自己並無瑕疵,又要台大屈從於長官指示,來個「自請處分」,稱校方有遴選瑕疵,不是使校方蒙羞?此其四。最末,若教育部認遴選有所謂「瑕疵」,又怎能任意核准?既核准,又要校方自承瑕疵,不是自相矛盾?此其五。凡此五者,在我們「行政程序法泰斗」葉教授俊榮的課本裡,可找不著自圓其說的範例與理論啊?後學衷心希望,葉教授能核發「乾淨俐落」的台大校長行政處分,莫為德不卒,徒留爭議!

最末,筆者以名導昆丁塔倫提諾,電影《追殺比爾》橋段作結:當主角碧翠絲(烏瑪舒曼飾)向御蓮復仇時,先打倒些小嘍囉,塵埃好似落定?卻有名為瘋狂八十八,近百人大軍壓境,御蓮(劉玉玲飾)輕蔑地說:「你該不會認為這麼容易?」碧翠斯瀟灑地說:「不瞞你,靈光一閃,我確實以為如此容易。」我們都知道:好電影若亮點不斷,乃觀眾福音,與導演手法;反之,若此情況來到台大校長核准案,恐僅為爛戲拖棚!若有人賊心不死,繼續唆使少數人興風作浪,掣肘管校長,不僅徒勞無功,亦恐使執政者再吞敗選苦果,難道不是嗎?希望葉教授能做明智的決定!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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