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李宗瑞條款」,禁止散布性侵被害者個資

2015-12-08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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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案轟動一時,8日立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以保護受害者隱私。(翻攝自東森新聞)

李宗瑞案轟動一時,8日立院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以保護受害者隱私。(翻攝自東森新聞)

富少李宗瑞因為流連夜店,涉嫌性侵多名女性,日前已由最高法院首波審結,認定他性侵5女,依妨害性自主判刑定讞,合計刑度22年10月。而這起轟動台灣一時的性侵案,在當時佔據台灣媒體版面,而李宗瑞偷拍錄下的性愛影片,被廣為流傳,讓被害女性遭到網友人肉搜索。為了保護性侵被害者免於遭受媒體和網路二次傷害,立法院院會8日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明訂:「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違者媒體、網路事業將處最高60萬元罰鍰、個人最高1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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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李宗瑞下藥性侵或是趁酒醉無力抵抗性侵的受害女性,因為李宗瑞偷攝的影像內容遭到曝光,而後遭到媒體、網友的熱烈搜索討論,使其遭受二次傷害。為了避免被害人的個資遭到曝光,立法院通過的修正案裡頭載明,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方法公開或揭露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

這份條文也被稱為:「李宗瑞條款」,因為李宗瑞偷拍19名女性的性愛畫面,遭到媒體和網友廣為轉載播送,令受害者個資遭到侵害。所以條文裡頭也訂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也不得報導或記載有性侵害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違者媒體、網路事業將處最高60萬元罰鍰、個人最高10萬元罰鍰。

此外修正條文也新增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經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員在場協助詢(訊)問,並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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