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導,李宗瑞(這不用介紹了吧)質疑當年承辦案件的檢察官郭瑜芳及主任檢察官戴東麗偵辦有瑕疵,故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投訴:檢察官毒舌抨擊他和律師、主任檢查官和媒體談論案情,涉及洩密。李宗瑞轉請司改會將檢察官和主任檢察官兩人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不過,檢評會日前決議:檢察官僅問案用語稍有不妥,主任檢察官僅向媒體談起李可能觸犯的法條,並無洩密,因此評鑑案不成立。
看到這裡,也許有人要問,這個潑了富少李宗瑞一頭冷水的「檢評會」,到底是什麼?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簡稱「檢評會」,是依據法官法所創設的組織,主要任務是「評鑑檢察官行使職權有無不當的情形」。其中成員包括:法官1人、檢察官3人、律師3人和公正人士4人,共由11人所組成。
我們從檢評會的組成方式,可以知道這是個以法律專業人士為主要成員的單位。此外,檢評會在組織上隸屬於法務部,可以說是較偏向「內部監督」的設計。
近年來,在檢評會評議的案件中,除了李宗瑞申請的案件外,就屬黃世銘、陳守煌和林秀濤的案子最為人所知。該案的評議結果是:認定黃世銘嚴重違 法,建議移付懲戒;也認定陳守煌接受王金平幫柯建銘關說、林秀濤接受陳守煌關說,所以陳守煌和林秀濤都應被記警告。
我們可以由前述案件評議看出,檢評會是可以做「事實認定」的,但當事人對於檢評會的評議結果,卻沒有尋求救濟的機會。也就是說,如果評議結果對受評議的檢察官不利,被評議的檢察官只能摸摸鼻子,靜待後續處置。對被評議的檢察官來說,這樣的制度設計,其實在權利保障上有所不足。比之訴願制度,若訴願結果不符,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相較之下,更可凸顯出檢評會評議制度的厲害呀!
此外,由於檢評會的評議過程原則上屬於「有限制地公開」,只有特定身分的人,才可能列席評議會議,所以檢評會的評議過程也不夠公開透明。
雖然《法官法》上也有職務法庭的設計,但職務法庭是處理法官或檢察官應受懲戒的事項,如果是「不當行使職權」,根本不屬於職務法庭處理的範圍。
建議未來在制度設計上,應該要強化對檢察官和法官的「外部監督」機制,也就是強化職務法庭的職責,而且應增加職務法庭審理時的公開透明程度。至於那些司法院或法務部內部的評鑑委員會,就廢掉算了!
*作者為哈佛大學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