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16日對兩起涉及婚姻制度的案件進行宣判,其中關於日本民法第733條針對女性離婚後的「再婚期間限制」被判定違憲,但民法第750條的「夫妻同姓」規定卻被認為合憲。不過最高法院認為,「再婚期間限制」的問題是出在時間太長,縮短為100天就沒有問題。
明治時代的陳舊規定
日本民法第733條針對女性離婚後的再婚期間設下限制,在其原先的婚姻關係解除或取消後,必須經過6個月才能再婚。該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女性再婚後若產下子女,無法判定前夫或是後夫才是小孩的生父,因此從明治31年(1898年)親屬篇施行開始,日本民法就有此規定。而女性在離婚半年內產下的孩子,其生父均被推定是前夫。
不過在醫學進步之下,親子關係鑑定已非難事,根本毋須因此限制女性的婚姻權。日本學界也多認為,該規定已抵觸日本憲法第24條的平等權保障,一名30多歲的岡山縣女性因為受到家暴,在2008年3月好不容易離婚,想嫁給現在的丈夫時卻受到民法再婚禁止期間的限制,因此一狀告上法院,同時要求國家給予165萬日幣的損害賠償。
大法官一致認定違憲
這個官司在一審、二審均獲敗訴,但原告堅持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後獲得15位大法官一致的違憲判斷。審判長寺田逸郎在判決書中表示,如果要避免親子關係認定困難,將再婚禁止期間規定為100日方為合理,超過的部分均為「過剩制約」,因此判定違憲。NHK稱,這項判決是日本最高法院做出違憲判決的第10例,同時也讓明治時代以來超過百年的再婚禁止期間被迫修改。
在15位大法官中,有兩人認為「再婚禁止期間」本身就是違憲的規定。其中鬼丸香大法官認為,對於離婚的女性一律設下再婚禁止期間,是對婚姻自由設下不必要的限制。就算在法律上無法確定小孩的生父是誰,也不影響其接受行政服務或者獲得社會保障。山浦善樹大法官則認為,現在的DNA檢查已經可以正確判定親子關係,再婚禁止期間的必要性已完全喪失。就算一時無法判定小孩生父,給予事後、個別的救濟途徑方為妥當。
在獲得勝訴判決之後,原告辯護律師作花知志呼籲國會儘速修法,也希望行政機關針對離婚後百日內想要結婚的女性給予方便,比方說出具醫師開立的「未懷孕證明」,就可以提前合法再婚。獲得勝訴的岡山縣女性則說「覺得可以接受」,也對這個判決結果感到開心。日本法務大臣岩城光英在最高法院做出違憲判決之後,16日表示在民法相關規定修正之前,離婚超過100日的女性就可以合法結婚。早稻田大學的棚村政行教授則表示,國會在修法可以考慮直接廢除再婚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