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成員涂彩紛2009年在台南市張貼抗議中共及「法輪大法好」布條,遭台南市環保局開罰600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8日作出釋字第734號解釋,認定台南市政府相關公告逾越《廢棄物清理法》授權範圍,即日起3個月內失效。
在台灣街道或看板上偶爾會看到法輪功布條,但涂彩紛2009年在台南市赤崁樓附近張貼抗議中共及「法輪大法好」布條,台南市環保局卻認定涂彩紛未經核准就在公告清除區域內張掛廣告物,因此開罰600元。
涂彩紛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駁回定讞後轉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18日作出釋字734號解釋,指出台南市政府發布的「南市環廢字第09104023431號」及「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010號」公告,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為開罰原則,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及國民健康,也不問是否達到《廢棄物清理法》開罰的汙染程度,已逾越《廢棄物清理法》的授權範圍。
釋字734號指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等同汙染環境,台南市政府的相關公告已逾越《廢棄物清理法》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即日起3個月內失效。解釋文也補充,未來台南市政府修正相關公告時,應考量公共場所的言論自由。此外,涂彩紛過去敗訴的行政訴訟,釋憲後也可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