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昌案引發部分企業界人士指責法院判決標準不一,且界線不明,影響創業。的確,法院判決具有提供社會行為規範之意義,如果法院不能指出明確行為界線,就會導致社會活動參與者無所適從,無法安心交易,創造社會價值。但是,內線交易之規範,果真欠缺明確性,而讓市場參與者,不知道在何種情況下,可能觸法嗎?
證券交易與一般實體商品交易不同,證券價值並不在於證券本身,而在其所表彰將來對於企業有參與分享獲利之權利。因此,企業是否能夠經營獲利之相關資訊,乃是評估證券價值之關鍵。如果證券市場中,容許特定人可以優先掌握企業獲利相關資訊,憑以與無法獲得同一資訊之大部分人交易,這樣的證券市場公平性、健全性就不值得信賴。長此以往,參與市場交易者必定日漸減少,終而喪失資本市場之功能。內線交易的處罰,就在防止上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讓優先知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之內部人,在消息確定後,未公開前,不得進行該股票之交易,如欲交易,就必須先將消息公開,讓所有市場參與者立於相等之資訊地位。簡單的說,就是「不說就不要交易」(Disclose or abstain)。就此而言,內線交易之禁止,並無不明確或界線不明可言。
至於甚麼是重大影響股票價格之消息?甚麼又是消息確定?在不同的個案當然會有不同的情形,難以一概而論。就以企業併購而言,並非每個企業併購案都會在相同的階段,就有相同的併購成功機率。一旦由法院機械性劃定哪一個階段才是消息確定,才足以重大影響股票價格,內部人就可以很容易地規避或延後該階段的形式上完成,以利進行內線交易。這也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asic案中明白拒絕採取僵固公式的原因,該案判詞中也指出:只是讓法律容易操作適用本身,並不是忽視內線交易立法目的或政策的藉口。
其實,如果一項消息已經進展到讓內部人認為有股票投資價值時,別人也可能有相同想法,此時內部人就應該意識到貿然進行股票交易,就有觸法風險。這與其他企業經營時所要面臨與評估可能相關法律風險,實在沒有不同。在我過去曾經承審的內線交易案中,我認為唯一可以考慮的,只有內部人依法既不能公開消息,卻又有不能不進行股票交易的正當事由,才能夠阻卻違法或免責。但是,只因為創業投資自由,絕對不是內線交易獲利的正當事由!
*作者為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