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二桃園火燒車事故、2017年國五蝶戀花遊覽車事故及2018年10月臺鐵普悠瑪正線脫軌等重大運輸事故,引起嚴重傷亡,是以,以行政院飛安會飛航事故調查運作模式為基礎,比照美國NTSB、澳洲ATSB等國家成立多模組(航空、水路、鐵道、公路)獨立運輸事故調查機關「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專責掌理重大運輸事故調查、原因分析,便成為當今社會各界輿論主流,而立法院也順勢要求行政院飛安會提出「運安會」組織法及「運輸事故調查法」作用法,並排入議程審議。
事實上,因國情之不同,歐亞各國的「運安會」,調查範圍也並非全將航空、鐵道、水路、公路含括在內。我國如因運輸主管機關為交通部,所屬各局負責營運或管理,就認定因部、局有上下隸屬關係,就苛責交通部球員兼裁判,故應將全部運輸事故歸屬運安會調查處理,似亦有失諸偏頗,畢竟社會矚目重大運輸事故,都會有外部專家參與調查,難道這些專家會摒棄良知及專業於不顧,而加以掩護嗎?
況且,近年來交通運輸安全策進作為,已非由個案運輸事故找出肇因,並提出安全改善建議而已,反而更著重事前預防、事故風險研判及評估,並搭配各項科技防制機制,如感測技術、車體安全防護等。此外,觀諸飛安會提送立法院審議之組織法及作用法,顯示政府設置運安會,調查範圍主要以提升航空、水路、鐵道、公路運輸事故調查之公正性與準確性為主,作用法規範重點也以「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為主。是以運安會介入調查者,並非全部運輸事故案件,否則根據統計,全國上下每年上千件交通運輸事故,如都歸由運安會調查處理,運安會根本沒有此一人力與能力。為名實相符,筆者建議目前已提送立法院審議之作用法名稱應修正為「重大運輸事故調查法」,調查範圍包括飛航、鐵道、水路及公路之重大運輸事故。
形勢比人強,運安會的成立已箭在弦上,且飛安會既積極又勇於承擔,一個籬笆三個樁,一個好漢三個幫,交通部就不應再行反對,惟在實務運作上如何讓交通部行政監理與運安會事故調查,既分工又合作,才是重點。
首先,「運輸事故調查法」草案第二條就「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授權由運安會會同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筆者認為事故發生時究應造成多少人數受傷或死亡,才屬「重大」?甚或運輸工具毀損或滅失,是否亦為「重大」?均有待運安會及交通部於立法院審議此一條文明確說明,以利社會形成共識,並免日後兩機關權責爭議。
此外,在條文「重大運輸事故」名詞釋義中,很顯然,運安會掌握「重大運輸事故」之最終認定權限,只要運安會認定是社會關注事故,且經其認定有啟案調查之必要,就是重大運輸事故。就此筆者建議類此案件在啟動調查前允宜洽告交通部,以免無事生非,衍生權責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