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口譯是否應該「專業化」背後的意義,不僅停留在政治溝通的層次,更牽涉政府如何處理國際事務的深層議題。其中最令人不安的,是將英文視為「外語」,以及將涉及「外語」的事務以「翻譯」的角度處理。在台灣政府部門,此種思考的遺緒所在多有,也造成了許多奇怪現象。
II. 英文是「外語」?
在全球化與網路時代,擁有與來自世界各地人士溝通的語言,已經是職場乃至一般人必備的能力。之所以是英語,也是不得不然。舉例而言,在國際會議場合,雖然同步口譯使多語言的溝通成為可能,但在擬議條約的場合,則必須選擇單一語文記載文本:否則大家不在同一平台上思考,談判將無法進行。以聯合國架構下的多邊條約而言,雖然法定的官方語言有六種,但談判時幾乎無一例外的,都選擇以英文為草擬約文,談定後再由法律人員將英文定本譯為其他語文,供各國審定。為什麼呢?因為不可否認,英文是當前國際上最廣為通用的語文。想必很多人都有的類似經驗是:在日、韓友人出現在同一場合時,大家所選擇用來溝通的,恐怕還是英語,而不是任何這些鄰近國家的語言。
國際上如此,反觀台灣,公部門目前所使用的語文只有漢文。即使經常處理涉外事務的機關,各項簽稿也只能使用漢文。結果是對外談判明明用的是英文,回來的結果也必須轉換為漢文撰寫報告;內部討論與立場擬議也是用漢文,簽准後再轉換成英文出去談判。我聽說有的長官連電子郵件的通聯,也要求部屬譯成漢文上呈,再將核定的回覆譯成英文。就這樣來來去去,效率可想而知。我遇過最扯的例子,是機關拜託我撰擬首長致詞的英文稿,之後再拜託我為我自己擬的英文稿作漢文摘要,只為了方便公文上呈。政府各階級長官對英文使用之普遍缺乏信心,可見一斑。
國家人權報告的撰寫過程,也是一奇。依據政府既定政策,人權兩公約內國法化後,緊接的工作就是作成國家人權報告,模擬聯合國人權機構程序交由國際專家審查。既然以國際審查為目標,國家人權報告的英文版是如何作成的呢?不是政府各單位自己寫的,而是透過「翻譯」!過程是由各個部會,用漢文寫其業務相關部分的報告,再由法務部彙整,經審查會與地區公聽會後修改定稿,完成中文版報告,再整個交由外交部統籌「翻譯」事宜,時間只有三個月(由於字數過於龐大,是經公開招標由翻譯社進行)。最後,各機關代表再拿著譯稿,到國際審查會上向專家報告及詢答 。既然一開始就知道最終的目的是國際審查,長官們為什麼不能直接以英文同步進行相關工作,而是要拿著「譯稿」報告與答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