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筆者在「國民法官是包著糖衣的迷幻藥」乙文所指出,整部國民參與審判條例草案,像個騙局!人民真正參與度不到二十四分之一,不僅民事、行政案件不適用,刑事案件中也祇有最輕七年以上的重罪才可適用,根本是在忽弄人民!
戲中,許宗力秀出「大法官會議」改成「憲法法庭」、及最高法院另設「大法庭」的司改成績單!殊不知,這兩項改革都是不接地氣、人民無感的空中樓閣!請問誰人打官司會心甘情願一再上訴,打到第三審最高法院再去投訴說,他案子法官的法律見解跟其他案的不同、要求啟動大法庭來統一一下法律見解?!請問為什麼見解不同不能在第一審時就能避免?或一審判下來之時就可以來統一?為何要搞到第三審才能要求啟動大法庭?
觀念上,任何人皆可推知,祇有最高法院單一法庭化,才能真正杜絕最高法院自己以及下級審在法令見解上一人一把號的不一致。而且邏輯上,祇有最高法院自己也產生了不一致,才能啟動大法庭,這不正是以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在設計邏輯上的自我矛盾?因此,縱使有了大法庭,但最高法院仍有許多庭同時存在,其法令見解仍舊會初一、十五不一樣,倒楣的仍舊是人民!更糟糕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庭制,不僅僭越了憲法所賦予大法官的法令統一解釋權的一部分,且把最高法院內的民事、刑事、行政都分別設了許多庭的現況,就地合法化,這更是宣告自1999年延續至今的司法改革共識,即司法院最高法院化的司法金字塔化目標死亡!
好戲還在後頭,更離譜的是許宗力發明的「憲法訴訟法」這部法律名稱。他的意思是,民事官司有民事訴訟法,刑事官司有刑事訴訟法、行政也有行政訴訟法,那麼憲法官司也要有一部憲法的「訴訟法」?這部法律名稱的命名邏輯,再一次證明蛋頭學者主政的誤國後果!難道許宗力忘了憲法本身不祇是一部法律,她是人權保障宣言,更是國家最高的根本大法,不宜也不能成為下位階另一部法律的名稱!
再者,產生違憲的是民事、刑事及行政審判案件本身,不是憲法本身,亦即憲法是最高位階的法律,是救援有違憲疑義判決案件的依據,不是訴訟的對象或客體。因此,外國法制皆把有違憲疑義而求救於憲法的救濟程序,稱為違憲審查程序,或憲法訴願審理程序,沒有人會稱作憲法訴訟程序!更何況,訴訟法之「訴訟」,是定型化的法律概念,為何憲法官司不能以「訴訟」稱之?如前所述,因為訴訟必須包含調查證據事實、就所認定事實為法令結果之涵攝判斷以及決定刑度或賠償額度等程序,但憲法官司沒有這部分,她祇是法律規範價值、憲法法理、甚至法政哲學的辯論,當然沒有資格稱為「訴訟程序」!因此,祇有在象牙塔內忘卻人間煙火的蛋頭學者者,才會想出「憲法訴訟法」這個自得其樂卻全然違反法律經驗邏輯的名稱!
總之,許宗力沒抓住司法改革主軸之一的司法官權責相符退場機制,至今可以直接利益人民的民事再審比照刑事放寬再審條件、及再審改為法院外審查委員會制等修法共識,遲遲沒有結果,已怠忽職守;又違背民意否決人民陪審制、強推真正違憲的國民法官參審制,致”司法民主化”改革效果歸零;而所推出的憲法法庭及大法庭制,不僅不接地氣、人民無感,大法庭更就地合法化承認最高法院可以繼續多庭、且見解可以不一致的存在,等於宣告最高法院單一法庭化的司法金字塔化的司改共識目標死亡!更離譜的是把憲法救濟程序,反制度及反邏輯地稱作「憲法訴訟法」,再再證明許宗力就司法改革重責已經嚴重不適任!
司法院這兩年多的司改大戲,在最爛男主角許宗力的主導下終於要唱完了,但人民依然無感,法政界批評依舊,結結實實地為小英政府的司法改革敲下喪鐘!許宗力,是該下台了。
*作者為律師,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