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觀點:稅收超徵與惡法亦法

2019-01-1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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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行政院宣布由於去年稅收超徵,就超徵部分將研擬用途,有媒體報導蔡英文總統認為這些超徵的稅收紅利,應該分享給經濟弱勢。甚至有傳言將採取一次性方式,發放現金給月薪3萬元以下的民眾。消息一出,隨即引來不少民眾反彈,不願意自己辛苦貢獻的國家稅收,遭政府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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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企業或受薪階級,都是政府課稅來源,受薪階級稅收非常穩定,通常不會少也不會多。相當形式來講,超徵來源來自於有錢人或公司法人,無論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都在於有錢人多繳稅。然而,為何公司法人的營業收入增加及國家稅收提高呢?實質層度而言,受薪階級辛苦工作,公司行號省下幫受薪階級加薪的成本,轉換成營收,一定比例化成稅捐繳給國家,若要直接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增加,與普羅大眾受薪階級的貢獻一刀兩斷,恐怕過於武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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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政府稅收統計。(2017年統計)

營業稅的增加與受薪階級更有密切關係,因營業稅是間接稅,形式上是營業人繳納,實際上是消費者在負擔。台灣營業稅採取「內含」而非像日本的「外加」,所以消費者多半無感,受薪階級是台灣最廣大的消費者,就營業稅的增加有實質貢獻,對於超徵部分,應該也有發聲的餘地。

回到國家財政支出面,超徵的稅收可用在清償債務或做為經濟誘因來達成部分政策目標。超徵部分可做為明年減少舉債的籌碼,避免財政支出,輕稅收而重舉債;至於經濟誘因的部分,可採取某些減稅政策來獎勵新創產業的投資,例如網路金融服務、AI智慧醫療與長照、生物科技或新藥研發產業等等。

政府超徵稅收,若胡亂大撒幣的政策性買票,不符公平正義原則,也是錯誤的運用方式。政府以近年財政改善,運用部分資源照顧經濟弱勢或還稅於民,應考量其比例數額。合法超徵稅收之後,姑且不論歲計賸餘僅是帳面數字,假若認為是這世代的努力,規畫以歲計賸餘發放經濟紅利或照顧弱勢,尚無不可,但就像只能用利息來獎勵,不能將本金都花光的概念,比例上一定要嚴格限制為妥。

最後應強調,超徵的稅收,形式上就算是依法辦理所收稅入,對一般人民(包括財團、企業、有錢人)而言,或許有種惡法亦法的無奈。不管如何,既然木已成舟,政府該划往那個方向,要小心謹慎。否則,遇上暴風雨而翻了舟,可就麻煩了。面對未來,希望政府課稅收入的預估值技術能再進步些,就過往的稅收超徵,該還債的就拿去還債,僅留小比例來發放經濟紅利或照顧弱勢,相信會是較公平合理的運用方式。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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