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財政部於三月二十九就媒體登載「不怕對岸的『惠台』就怕財政部『毒台』」一文提出澄清(澄清稿),真是傻眼,難道財政部把人民都當白癡嗎?俗話說:說一個謊要用更多謊來圓,就看財政部如何自圓其說。
財政部自稱「該部發布解釋函令均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無函釋內容凌駕所解釋之法規情事。」,這仍有待商榷,大法官會議解釋中有關稅制違憲者多達30則以上,就表示稅制問題頗多,前台大教授陳志龍就指出,台灣稅務法令多如牛毛,如霧裡看花,也讓稅務人員得寸進尺,如果台灣也跟德國稅法一樣簡單化,這些問題就迎刃而解,且有律師在公開場合指稱行政法院法官奉解釋函令為聖旨,因此敗訴率多達94%;也有律師在台北律師公會指出該解釋函令中「不落地」這點,財政部就有兩套說法,如何服人。
財政部表示,「自106年12月28日至107(本)年2月28日,各稅捐稽徵機關(不含關務機關)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計58件,辦結41件,整體滿意度達87.86%」。成果好壞是由外面評估,不是自說自話,要不落人口實,納保官就不該是「球員兼裁判」。
新聞稿再表示「納保法有關課稅處分經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能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規定,屬有利人民之規定,尚無變相延長核課期間情事」,這是財政部自我說詞,現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文舟就指出納保法條文中,這點爭議最多,蘇煥智也表示這15年時效與行政程序法第131條公法上請求權五年時效相比,多了三倍,針對這點財政部如何說明?
財政部稱「訴願應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之規定,係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事由,且較提起行政救濟不停止執行原則,屬有利納稅義務人修正,未限制人民訴願及訴訟權。」這是自打嘴巴,我國稅法是威權稅法,是不爭的事實,在美國,人民可選擇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且費用才60元美金,我國的法律不都是參考外國立法例嗎?為何要標新立異,藉著繳半數稅額來遏止人民提起行政救濟。
新聞稿所說財政部訂有「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除欠繳稅捐達規定之金額標準,稅捐稽徵機關尚應審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且限制出境期間不得逾5年」,這五年期間很長,且被害人保護協會副理事長劉承武指出行政權過大,所以就會忘了權力分立。稅捐的徵收到執行,竟然沒有權力分立,沒有實質制衡。一個國稅局的人員,竟然就可以直接去函限制出境,下令執行財產,這是開玩笑嗎? 財政部該如何解釋?
現今社會不再是廣播或組媒體的時代,而是網路直播,瞬息萬變時代,期待新政府的心情一旦落空,隨時都可能由有情支持轉為無情對待。小英政府不得不上緊發條,提出對策,否則後果堪慮。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