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內閣總辭體悟法國雙首長憲政設計的政治藝術

2019-01-1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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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世界上多數民主國家的憲政體制,都由擁有最高全國性民意的領導人決定政務,在總統制國家的總統和內閣制國家的首相,因總統和首相均為惟一全國性選舉直接或間接產生,因此由其組閣執政及主持內閣會議;在雙首長制國家的法國,總統與國會議員均由全國性選舉產生,同時具備全國民意代表性,因此其執政權歸屬透過「國會對總理任命同意權」、「總統主持內閣會議,必要時得由總理代為主持」的彈性安排,即便混合了總統制與及內閣制的精神,其政府運作仍然順暢。回歸憲政體制角度,中華民國總統與行政院長兩者,應各自有其定位及不同職掌,現行我國憲法有關總統與行政院長的體制設計,一方面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其常態性政策運作機制,係透由行政院長主持行政院院會決議,另一方面又規定行政院長直接由總統任免,這樣的憲政設計,使行政院長形式上雖向國會負責,但實質上總統才能決定他的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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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我國現行體制,現行增修條文賦予總統無須經由立法院同意,即可單方面決定行政院院長,使總統成為隱身在內閣團隊後的實質決策者,當背離民意期待時依舊可以責不上身,只需更換行政院長即可。因此,要根本解決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的憲政怪象,理應透過修憲通盤檢討中央政府體制的制度設計,以這個觀點來看,建議師法雙首長制國家憲政設計的政治藝術,恢復我國原憲法中「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從體制上健全民主政治下權力制衡與權責相符的精神,讓行政院長向更貼近民意的立法院負責,回歸到名實相符的最高行政首長。

*作者為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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