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15)日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過去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國發會主委期間,曾於媒體週刊匿名撰寫評論,並每月固定支領5萬元,認定違反公務人員兼職規定,通過彈劾。監委蔡崇義表示,過往的函示中,銓敘部立場都是一致,只要固定、長期的,都是符合兼職條件;監委陳師孟也提到,審查會上有討論,這是投稿還是經常性供稿?投稿的話,按照監委了解,不會說每個月社方先預繳5000元所得稅。至於彈劾是否影響台大校長職位,陳師孟表示,則要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決定。
監委王幼玲、蔡崇義去年4月調查管中閔赴中兼職案,從管的報稅資料,卻發現管中閔過去擔任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期間,曾在《壹週刊》匿名寫評論,每月固定獲得5萬元,每年加計額外給付,共65萬元的稿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之規定,監委上午於審查會中,以7:4票數通過彈劾案,其中包含陳師孟、田秋堇、方萬富、林盛豐、瓦歷斯.貝林、楊芳婉、張武修7人同意,王美玉、劉德勳、章仁香、江明蒼4人則不同意。
王幼玲、蔡崇義以及審查會主席陳師孟於今日下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會,說明彈劾案狀況。
「每月固定領5萬,7年間領400萬元」
王幼玲表示,監察院是接獲檢舉,管中閔擔任公職期間有在國內兼職,去年4月開始列案調查,根據國稅局資料發現,管中閔在2012年2月6日到2015年2月3日,持續透過匿名方式、常態性供稿給《壹週刊》撰寫社論,獲取年約65萬元之報酬,已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4條,根據壹傳媒台灣分公司回覆予監察院公文,管中閔是在擔任台大教授期間,就與該公司完成口頭約定,撰寫社論,並獲取每月5萬元稿費固定報酬;但管獲邀入閣擔任政務委員後,並沒有終止上述合作,因此在3年政委期間,持續不間斷匿名供稿,從2010年到2016年間領受長達400萬元稿酬,其中於政務人員期間支領的,則總計為190萬元。
王幼玲指出,第一個重點是,管中閔是匿名供稿,讓《壹週刊》代表社方立場在壹評論、 壹觀點、壹看法刊載,所有匿名文稿都成為《壹週刊》評論,《壹週刊》的看法與觀點代表了社方看法,第二是固定收取報酬,每個月5萬元,因為有固定扣繳稅額,每個月會先扣繳5000元,至於每年65萬,是因為每年中有2個月會多2萬5000元,但其他不管字數篇數,每個月都固定是5萬,因此認為管符合固定、經常、持續性,違背《公務人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