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彈劾管中閔,2監委提出這4點理由…

2019-01-15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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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彈劾一案,投下「不成立」的監察委員王美玉(見圖)指出,「邀稿」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不明確,缺乏具體事證。(資料照,甘岱民攝)

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彈劾一案,投下「不成立」的監察委員王美玉(見圖)指出,「邀稿」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不明確,缺乏具體事證。(資料照,甘岱民攝)

針對台大校長管中閔擔任政務委員等職時涉嫌違法兼職,監察院今(15)日以7比4票數通過彈劾。對此,投下「不成立」票的監委王美玉、劉德勳提出4點立論,主張受邀撰稿非兼職,「邀稿」是否違法無直接對應法條,且銓敘部也尚未對此函釋,因而認定缺乏具體例證,不予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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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監委王幼玲、蔡崇義主責的管中閔「赴陸兼職」案,意外從管中閔的報稅調查中,發現其擔任政務委員、經建會及國發會主委期間在《壹週刊》匿名寫評論,每月固定獲得5萬元,共13個月65萬元稿酬。監察院以7比4票數,認定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兼職」規定,通過彈劾。

20190108-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於8日上午舉行就職典禮,並發表就職演說。(甘岱民攝)
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資料照,甘岱民攝)

對此,投下反對票的王美玉、劉德勳提出4點質疑,首先「邀稿」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並不明確,且銓敘部多年函釋並無此部分,調查過程中也未請銓敘部以主管機關表達意見正式書面意見,程序問題嚴重。

其次,由於《壹週刊》指社論專欄邀稿,未有契約關係,也僅付刊登成功的稿費,而此案所附的專欄是否為管一人所撰,仍待查證;此外,司法院在1943年的院字第2508號函釋也曾指,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不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謂的「經營商業」。

最後,既然邀稿並非兼職,且報社能決定是否刊登,且投稿、撰稿是否為兼職也尚未有銓敘部函釋,該案件最後判定為「經常、固定」的兼職,實在欠缺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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