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調查權不是新鮮事,一談再談談不攏的原因,最重要還在於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台灣不是總統制,照搬美國制度說不通,就算先不修憲改總統制,至少得修憲廢掉「形同國會」的監察院,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第一關就是侵犯監察院職權,這也是為什麼立法院擴權只及於「調閱權」,即使大法官585號解釋賦予立法院調查權,立法院的行使依舊謹慎。
更重要的,照時代力量的版本,要將調閱資料的對象擴及法人、人民團體和個人,甚至列出罰金和刑責,強制要求被調閱資料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謂美國國會聽證就可以調查個人,麥卡錫的年代連好萊塢巨星都得進場聽證,這實在不是好例子,而且是讓人聞時代力量要調查民間團體或個人就反感的例子。
或謂金融海嘯華爾街大亨也得接受調查,相應舉例,黃國昌要調查中嘉案,要求遠傳不得拒絕調查,有些人可能很爽,但一經立法,這兩天喧騰的浩鼎解盲試驗未達標造成股市跌停,中研院長翁啟惠或許不能拒絕立法院要求他列席備詢,因為中研院是政府機關,但若是「調查」,翁啟惠大概第一個無法接受,而浩鼎是否肯提供所有財務與數據分析給立法院?時代力量若堅持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沒有干預市場之嫌嗎?何況國會之外,還有櫃買中心、金管會、乃至司法機關。
或許時代力量相信,國會除了不能讓男人生小孩之外,什麼都做得到,事實不然,民主制度的要義在「節縮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對人民和民間團體而言,國會主旨在保障而非調查,甚至調查不可得而入人於罪(罰金與刑責),而立法院當然是政府,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而非人民向立法院負責,主從(僕)豈可顛倒?修立法涉及制度,不能有個案考量,萬萬不可腦袋發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