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替代方案只有終身監禁?英學者另提2種做法

2016-03-0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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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台歐人權法制交流」座談會。(郭佩凌攝)

「2016台歐人權法制交流」座談會。(郭佩凌攝)

死刑是終極之刑,事關人命,需與司法人權同時檢視。對於死刑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2日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諸多國家的在台協會及律師、人權促進會,於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舉辦「2016台歐人權法制交流」,分別針對國內外學者於死刑議題上的看法做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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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盟分析死刑案 一半案件證據有瑕疵

據廢死聯盟調查,他們在台灣75位死刑犯共計67件死刑判決中,以刑事審判程序的角度,選取了被告是否具「殺人故意」可能有疑問、「凶器」有無、鑑定意見與法律意見的調查與採納、被告自白作為證據的地位與任意性、對證人是否有行使對質詰問權、測謊鑑定的調查與採納、證據評價是否合乎經驗輿論理法則、判決是否符合兩公約中的人權基準、量刑與其他問題等重點,對於法院判決做了相當詳細的檢視,並指出在死刑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案件的證據有瑕疵。

死刑的替代方案?

廢死盟表示,民意調查顯示,若有替代措施,民眾對於死刑的支持度會下降,甚至立即低於50%。對於死刑的替代方案,英國諾丁罕大學比較法及國際刑法教授施密特以各國「最嚴厲」的法為例探討。

施密特說,當我們提到無期徒刑即終身監禁這個名詞時,大多數人直覺會認為所謂無期徒刑是終身把人關在監獄,直到受刑人死亡為止,但事實上真是如此?而無期徒刑是否符合人權基準?

1977年,德國憲法法院對於「無期徒刑是否能符合人權基準」表示,「於某些情況下,能符合最低限度的人權基準」,施密特教授特以此段分別列舉下列條件:第一為不論性別,他必須有更生機會。第二為於適當時機,受刑人有機會被列入假釋考量。第三為這整個釋放程序必須有適度規定。

無終身監禁如何處置犯人?

施密特教授以聯合國在《兒童權利公約》中,明文規定兒童處以死刑或者是終身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基本上是不符合公約規定為例,表示大多數的歐盟成員國,不同意對兒童處以終身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但他也提到確實有例外,並舉以Bulger案中2名當時年僅10歲的男童誘拐1名2歲男童、虐待其致死的案子,表示最終歐洲人權法院對於英國無期徒刑的決定是加以維持的,但由於他們身份特殊,因此在相當短的期間後,就必須重新審查無期徒刑刑罰的適當性,「結果是他們在10.11歲這個犯罪行為下所受到的監禁之後,在18歲就重新審查而受到釋放」。

對於釋放後的生活,施密特表示這2個孩子在18歲受到釋放後,政府給予其新身份、新姓名,其中1位成功隱性埋名過上平淡生活,另1位後來又重新犯其它案件,他強調「但不是謀殺案」。

對於兒童不得處以終身監禁,施密特教授表示,歐洲在這想法上是一致的,就連美國最高法院也在最近判決中明確指出,「基本上兒童是不能受到無期徒刑,沒有假釋這樣的刑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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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密特教授(右)專精無期徒刑的研究,於此次交流會為各界學者說明及比較各國「最嚴厲」的刑法到底是什麼。(郭佩凌攝)

施密特表示,世界上超過40個國家,他們沒有死刑也沒有無期徒刑,對於他們該如何處置危險犯人一事,他表示「目前分有長期定期徒刑及審判後預防性羈押」。

施密特以挪威奧斯陸之前的持槍進行大規模的屠殺例子為例,表示政府當時雖處以犯人21年的有期徒刑,但服完刑後,之後每2年,仍會對他處以刑後不定期的拘禁,重新評估犯人的反社會及危險性,「其實這就跟最低限度的無期徒刑類似」,施密特表示。

對於以上2種處置犯人的方法,施密特表示「不是沒有問題」,並補充解釋因為判斷過程裡面,罪犯服刑長短取決其犯案輕重,所以事實上判斷每個人在未來某個點上犯案率是非常困難的,「基本上沒有一個簡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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